中西著作权法文化中生态价值观的比较

三、中西著作权法文化中生态价值观的比较

西方的著作权法对保护作者权益是有很大作用的,这值得我们借鉴。在我国著作权法产生之前,就连位居中国四大名著之首的《红楼梦》“后三十回”的作者都还存在争议。《红楼梦》原稿《石头记》为曹雪芹所著,在曹雪芹生前和死后,都遭遇过离奇复杂的文本演变,八十回后的“后三十回”原稿亡佚,前八十回在抄写流传过程中的讹谬衍夺,即漏抄、错抄、妄改、乱删、胡添等种种问题,可谓千头万绪,复杂纷繁,成为了文学史中的一个疑案。

然而,不同的保护形式并不能说明文学艺术作品内容的优劣,相比西方古典文学艺术,中国古代文学艺术作品更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我们在泼脏水时不能连小孩也一起倒掉。在中国最古老的《诗经》中,中国古人采用的“赋比兴”艺术,就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美。“赋者,铺也;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也。”[3]这个解释就说明了我们文学作品的特色,赋作为一种方法虽然是铺陈自然事物,但其目的是“写志”。情志是一个东西,所以“写志”即言情。宋人李仲蒙的解释最好,说:“叙物以言情谓之赋,情物尽也。”唐宋以后的诗词歌赋,情景交融的意境美更是跃然纸上。

与中国古代文学艺术相比,西方文学更重视人性美的体现,在哲学中将人作为主体、自然界作为客体对待。在文艺复兴运动中,资产阶级思想家抨击封建神学的蒙昧主义和禁欲主义,要求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来考察一切,提倡“人性”“人道”以及“人权”,主张个性解放和自由,形成人文主义的世界观。莎士比亚的戏剧,探讨了人生中情感与理性、欲望与道德、个体与社群、自尊与谦卑的冲突与困惑,把对人性美诠释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以至于近三百年的所有新兴哲学都能从他的作品中找到某些端倪。他在《哈姆雷特》中写道:“人类是一件多么了不起的杰作!在理性上多么高贵!在才能上多么无限!多么文雅的举动!在行为上多么像一个天使!在智慧上多么像一个天神!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所以,俄国著名文学批判家赫尔芩说:“对莎士比亚来说,人的内心世界就是宇宙,他用天才而有力的画笔描绘出了这个宇宙。”[4](https://www.daowen.com)

启蒙运动是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继文艺复兴之后所进行的又一次人性解放的文化运动,更是把人类的理性推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启蒙运动之后,随着人本思想的兴起,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人类在世界的地位也得到重新确立。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倾向于二元对立,人成为万物的尺度。浪漫主义先驱卢梭洞察到了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提出了“回归自然”思想。卢梭是一个深度崇尚自然的人,他大量集中地描写自然风光,笔下的自然瑰丽多姿、变化多端,这对西方文学中重新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受法国启蒙主义时期卢梭的影响,英国浪漫派诗人、湖畔派的代表华兹华斯(1770—1850年)塑造了“回归自然”的诗词。

华兹华斯生活的时代是英国的工业革命搞得如火如荼的时期,资本主义工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大城市病、人性异化、道德沦丧等都充分显示出来。在此期间,他抽空儿徒步游览了绵延欧洲多国的阿尔卑斯山,饱览那里的自然风光,受到了自然的熏陶,这段生活使他培育起了持久的热爱大自然的思想感情。他的山水诗极其灵秀,名句如:“我好似一朵孤独的流云。”[5]浪漫主义极大地丰富了西方文学艺术作品的精神内涵,凸显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的重要性,帮助我们重新确立了对自然的尊敬态度。但是,与中国文学艺术作品相比,犹如西方的著作权法过于重视主体人的权利保障,西方文学艺术的主题始终不是中国文学艺术中人与自然的和谐美。《英国美学杂志》1963年发表R.W.赫伯恩的论文《对自然的审美欣赏》,其中写道:“如果我们将华兹华斯的眼光视为这一课题的近代史的高峰,那就不得不承认这高峰后面是一个低谷。今天我们是站在很低的立足点来考察这一课题的。华兹华斯笔下的自然是人类的审美和道德的教科书。然而我们所知的20世纪的人的典型形象就是被自然包围着的‘陌生人’,自然对他不仅毫不重要,毫无意义,而且是‘荒诞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