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实践探索
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是以部门法律规范为基础的,这必然忽视法律体系作为整体性系统工程的作用。传统自然保育法律体系,就没有将环境保护的灵魂,也就是与自然保育有关的精神要素囊括在内。因此,整体性法律体系解释方法的提出,就需要将资源、环境和文化结合起来,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和法治系统工程,并通过整体性法治思维方法对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进行法律保护。整体性法治思维方法的提倡,需要我们将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作为整体性的法律渊源,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从法律秩序整体上进行保护。这不是法学理论工作者的主观愿望,而是立法者、行政执法者、司法者和一些法人自治团体等法律实践工作者所应该掌握的基本原则。下面,笔者对旅游业中的名人故里之争、生态景区中寺庙活动商业化和传统生态习俗作为文化规范在国家司法活动中的适用等现象进行专题分析,谈谈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整体性法治思维方法的运用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