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施工合同主体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

一、概述施工合同主体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责任,连带清偿债务人偿还的债务超出共同债务中自己份额的,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该规定,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须有以下三要件:一是法定连带责任,即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如我国 《担保法》规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及 《建筑法》规定总包方与分包方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约定的连带责任,即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如施工合同中常约定总包方对分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三是两个以上债务人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对照本文案例,金世纪公司与宝玉集团签订 《联合建房协议书》,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联合开发房地产,由此形成共同的债权,同时也会产生共同债务。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仅由宝玉集团与施工单位渤海公司签订。在联合开发合同及施工合同中均未约定连带责任,法律也没有规定联合开发主体对施工合同履行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未明文规定,又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未支持渤海公司请求金世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因为其既缺乏法律规定的要件,又缺乏合同约定的要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