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法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问题——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

1.4 法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问题[10]——陕西西岳山庄有限 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1]

关 键 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转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债权是否可以转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债权转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关联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转让?

裁判要旨:根据 《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案情简介

上诉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 (下称 “西岳山庄”)。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 (下称“建发公司”)。

被上诉人 (原审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三建公司”)。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30日,西岳山庄 (甲方)就其所属的华山假日酒店工程与三建公司 (乙方)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 “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01年12月26日至2002年10月31日。合同价款以最终结算价为准;工程为包工包料,依据1999年 《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版)及配套使用的 《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1999版)及省、市有关造价文件的规定计算;双方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并约定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资料均应作为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2002年7月30日,一、二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002年9月20日,西岳山庄与三建公司签订 《会议纪要》对后续工程进度及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2003年3月11日,三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003年4月11日,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003年3月17日,西岳山庄与中建三局三建公司安装分公司签订了安装工程补充协议。2003年7月,三建公司取得市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安全文明工地奖牌。

2004年4月14日,三建公司向西岳山庄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称:“贵方与公司于2002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在我公司因改制重组的需要,欲将我公司对贵方所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建发公司。”西岳山庄予以签收。

2004年9月29日,西岳山庄与案外人环建公司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给水、排水、强弱电、暖通工程)。2004年10月1日,西岳山庄与案外人永泰公司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华山假日酒店未完的土建工程)。2005年10月10日,三建公司向西岳山庄发出 《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

2006年1月19日,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三秦造价公司就三建公司已完成的涉案工程造价、西岳山庄已支付的工程款及欠付的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鉴定。2006年6月20日,三秦造价公司做出的鉴定结论[12]为:1.三建公司已完成的华山假日酒店 (含员工宿舍)土建工程量工程造价为23,121,871.05元 (不含劳保统筹和安全文明工地费);2.三建公司已完成的华山假日酒店 (含员工宿舍)安装工程量工程造价为1,607,359.51元 (不含劳保统筹和安全文明工地费);3.确认西岳山庄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合计15,199,163.76元。鉴定报告另对当事人有争议的工程量造价、有争议的付款项目详细列明。2006年6月27日,鉴定报告送达给三方当事人,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对鉴定报告提出了书面异议。2006年7月26日,一审法院对鉴定报告进行庭审质证,并由三秦造价公司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三秦造价公司在庭后就当事人质询作了书面答复。2006年8月2日,该答复意见送达给三方当事人。

2002年7月至2003年4月间,三建公司数次向西岳山庄催要工程进度款。2004年10月29日,三建公司向西岳山庄送达 《工作联系单》、《现场变更签证单》等,请求西岳山庄确认工期顺延、窝工费及机械停滞费。西岳山庄提供大量的监理例会纪要、工程联系单等证据,用以证明三建公司施工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管理不严、拖延工期等问题。

建发公司认为西岳山庄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并造成窝工损失,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西岳山庄依约支付拖欠建发公司工程款及窝工损失23,213,450元;(2)由西岳山庄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用等全部诉讼费用;(3)建发公司对所承接的工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西岳山庄提起反诉,认为三建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涉案工程,给西岳山庄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建发公司与三建公司:(1)向西岳山庄赔偿拖延工期罚金1,552,460元;(2)赔偿西岳山庄额外支出的工程款1,472,921元;(3)赔偿西岳山庄因工程拖延交付使用造成的不能营业的经济损失8,558,237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西岳山庄支付建发公司工程款9,719,565.73元;(二)建发公司在西岳山庄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建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西岳山庄的反诉请求。

二审查明:2002年3月7日,西岳山庄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翌日取得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载明开工日期2002年3月8日。2003年5月,西岳山庄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3月19日,西岳山庄尚未向三建公司提供施工图和地质勘探资料,亦未解决施工所需的供水、供电问题。三建公司开挖地基时遇到大石块,曾安排破碎机进行破石。2002年4月15日,三建公司将其依据施工图制订的 《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监理部门。同年6月5日,工程监理对 《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了审查意见。同年6月13日,主体工程进入二层顶板施工,西岳山庄尚未提供三层以上安装图。

2007年9月27日,建发公司向二审法院提出,同意在二审维持原判的前提下,在执行阶段放弃文明工地定额费用中的20万元,在提出执行申请时予以扣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上诉人西岳山庄观点:(1)原审判令三建公司将其涉案合同债权转让给建发公司有效,但依据合同性质,涉案合同债权依法不得转让,转让时涉案工程项目根本不具备结算条件,三建公司与西岳山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确定,西岳山庄仅在回执上注明收到该通知并未同意其转让行为。(2)西岳山庄已超额支付工程款,并不存在付款不到位的事实。(3)三建公司承认在施工中存在不按施工计划开工、窝工、施工质量不合格及不文明施工等事实。三建公司依约应向西岳山庄支付违约金。三建公司在拒不完成主体部分施工的情况下,于2004年2月后逐渐全部撤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于三建公司恶意违约,致使华山假日酒店迟迟不能完工,应承担逾期竣工造成的营业损失。西岳山庄的反诉请求依法应予支持。(4)三建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西岳山庄并未表示同意,《施工合同》仍应继续履行;(5)建发公司作为 《施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约定的施工方,也不是该建设项目的承包人,因此建发公司对涉案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建发公司、三建公司观点:(1)关于债权转让问题。三建公司与建发公司就本案债权转让达成了合意,并将这一合意通知了债务人,转让合法有效。(2)关于拖欠工程款问题。西岳山庄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截至2003年4月14日,有关催要工程款的签证单、监理会议纪要达16份之多,证明西岳山庄严重拖欠工程款。2004年10月29日,三建公司以公证送达的方式向西岳山庄进行了付款催告,西岳山庄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三建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未如期完成工程施工不构成违约。(3)关于解除 《施工合同》的问题。西岳山庄的违约行为,特别是违法重复发包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三建公司依法获得合同解除权。(4)关于西岳山庄额外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本案未涉及环建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西岳山庄因工程施工支付的工程款不属于额外支出。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西岳山庄与三建公司所签订的 《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三建公司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建发公司,并向西岳山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依法认定有效。建发公司因此取得三建公司应享有的合同债权。由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正在施工之中,西岳山庄与三建公司并未就工程款最后决算,建发公司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数额并未确定;对于西岳山庄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三建公司与西岳山庄也说法不一,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三秦造价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及西岳山庄已付工程款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已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依法应予确认。

对于鉴定报告单列有争议工程量工程造价部分,一审法院认定:1.关于有争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部分。对于三建公司所报而西岳山庄不予认可部分的工程量,仅凭三建公司所报工程量,没有西岳山庄及监理公司签证,无法认定该工程量,对该部分所涉及的土建、安装工程造价不予确认。2.关于应否计取安全文明工地费。经核算土建工程造价的安全文明工地费221,299.07元,安装工程造价的安全文明工地费15,504.62元,因该工地已被市城乡建设局授予安全文明工地,故该部分费用应按规定计取,并随工程造价的调整而调整,3.关于有争议的已付工程款部分,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虽有争议,但应计入已付工程款合计为73,015.64元。

综上,西岳山庄应支付工程款共计24,992,875.13元,扣减西岳山庄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及代付的水电费共计15,273,309.40元,西岳山庄应支付建发公司剩余工程款9,719,565.73元。依照 《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发公司就该工程在西岳山庄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至今尚未完工,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因西岳山庄付款不到位,三建公司施工不规范、施工管理不严、返工等情况,共同造成工期延误。据此,对建发公司主张的窝工损失以及西岳山庄反诉请求三建公司、建发公司支付拖延工期的罚金,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关于西岳山庄诉请的额外支出,因环建公司等单位施工的相关费用并未计入本次鉴定的工程造价内,西岳山庄并不存在额外支出,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西岳山庄请求的逾期营业损失,因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逾期开业的损失数额,且三建公司对洲际集团等公司的管理合同无法预见,故依法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西岳山庄与三建公司签订的 《施工合同》和2002年9月20日签订的 《会议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与纪要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对此均负有履行义务。涉案工程工期拖延是由于西岳山庄和三建公司共同违约造成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1.关于三建公司向建发公司转让债权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本案中,三建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西岳山庄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建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西岳山庄接到三建公司的 《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 《合同法》第80条、第81条规定,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建发公司因此受让三建公司对西岳山庄的债权及从权利。西岳山庄虽然主张涉案债权依法不得转让,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故对西岳山庄关于三建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建发公司基于受让三建公司的债权取得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2.关于西岳山庄是否按工程进度向三建公司足额支付了工程款的问题。

根据 《施工合同》的约定,涉案工程按形象进度付款。这里的付款是指西岳山庄向三建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不包括西岳山庄对涉案工程的其他支出抵扣工程款的情形。按照工程进度,2003年4月11日,华山假日酒店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三建公司还完成了楼面找平和部分内粉,按进度西岳山庄应支付工程款1,700万元,而工程鉴定报告确认西岳山庄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两项合计为15,273,309.4元。西岳山庄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对工程迟延交付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西岳山庄关于向三建公司超额支付工程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建发公司关于西岳山庄拖欠工程款的主张有理有据,予以支持。

3.关于涉案 《施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根据 《施工合同》的约定,只要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即可解除合同并应提前10天通知对方,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三建公司解除合同前已撤出施工现场,西岳山庄就同一工程与环建公司签订续建的施工合同,客观上 《施工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三建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对于西岳山庄关于未经其同意,三建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三建公司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4.关于建发公司对涉案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建发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鉴于该项建设工程目前尚未全部竣工,《施工合同》因西岳山庄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迟延履行,建发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2005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时起算。此前建发公司已提起诉讼,故不应认定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超过6个月。对于西岳山庄关于建发公司已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三建公司向建发公司转让债权合法有效,建发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西岳山庄与三建公司在履行 《施工合同》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对工程延期完工均有责任。但由于西岳山庄违约在先,并长期拖欠工程款,也不存在额外支出,故对西岳山庄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鉴于 《施工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三建公司依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由于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保质期已过,质保金不再从工程款中扣除。建发公司基于债权受让,在合同解除前已提起诉讼,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中,建发公司提出在本案执行阶段放弃20万元文明工地定额费用,并在申请执行时予以扣除,依法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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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由于建设单位欠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基础债权关系明确,故施工单位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双方对债权转让的金额有争议,但是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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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施工单位取得对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债权后,将该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通知了建设单位,受让人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工程款债权。

律师点评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的典型案例。我国 《合同法》第79~83条规定了债权转让的相关制度,但具体到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债权是否可以转让,转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与之相应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转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未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也因此而出现了一些分歧和争议。本案同时涉及上述法律问题,下文对本案中所涉及的上述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