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债权是否可以转让
我国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需要具备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应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和基础。所谓有效的债权,是指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西岳山庄主张 “转让时涉案工程项目根本不具备结算条件,三建公司与西岳山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确定”,因而三建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不能转让。西岳山庄认为双方之间具体工程款金额尚未确定便主张债权债务关系无法确定,显然混淆了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在与债权债务具体数额之间的区别。三建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且该部分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14号)第1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三建公司已取得了向西岳山庄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建公司的此项工程款债权已经形成并有效存在,只是由于三建公司与西岳山庄之间就工程价款具体金额、质量、工期等问题存有异议而未进行最终结算,工程款债权的具体金额尚未确定,不影响三建公司对西岳山庄所享有的工程款债权有效存在的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具体的工程款债权数额经造价机构鉴定并经各方质证后已由法院依法确定。对工程款具体金额尚未确定前是否可以转让工程款债权的问题,最高院在参考案例1中认定:“由于建设单位欠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基础债权关系明确,故施工单位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双方对债权转让的金额有争议,但是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即在工程款具体金额尚未确定前,承包人可以转让其所享有的工程款债权。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依据 《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转让,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本案中的工程款债权属于金钱给付之债,显然不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西岳山庄主张 “依据合同性质,涉案合同债权依法不得转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合同债权,该约定同其他合同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对当事人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此种债权即不具有可转让性。本案中,西岳山庄和三建公司并未约定三建公司不得转让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中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转让,故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需看 《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有关禁止转让债权的规定,如我国 《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债权不得转让。(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本案中三建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不属于 《合同法》第79条中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三建公司可以将其所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建发公司。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是因为债权转让在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需要具备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
4.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系采用通知主义原则。该条规定可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理解:(1)债权转让未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是因为债权转让不具有公示性,债务人未经通知,通常无从得知债权转让的事实,而可能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因此,该条将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规定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产生效力的时间点,并据此确定债务人的履行对象:在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之前 (即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产生效力之前),债务人应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在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之后 (即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产生效力之后),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得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2)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而无需债务人同意,即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不是债权转让行为生效的要件,而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产生效力的要件。本案中,三建公司在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建发公司后,向债务人西岳山庄发出了债权转让的通知,西岳山庄进行了签收,该债权转让行为已对西岳山庄生效,而无需取得债务人西岳山庄的同意,西岳山庄应当向受让人建发公司履行债务。西岳山庄以其并未同意转让为由主张案涉合同债权转让无效,与 《合同法》第80条规定不符,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三建公司将其对西岳山庄所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建发公司,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三建公司向建发公司转让工程款债权是合法有效的,西岳山庄应当向建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