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转让

二、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转让

本案中所涉及的另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为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转让。该问题取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对此理论和实务界存有一定争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并未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其优先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2〕16号)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其中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

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且理论上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也存有分歧,导致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对该问题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和分歧,如部分地方法院制定的司法文件中对该问题就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13]。理论界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学说有先取特权说、不动产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法定优先权说,其中以后两种学说为主流。但无论如何界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合同法》第286条设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对 “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14]提供一种特别保护,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首先,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专属于施工合同承包人的权利;其次,从其自身性质的角度进行分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不是专属于施工合同承包人的权利,在工程款债权转让之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应当随之转移。本案中,三建公司将其所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建发公司后,与之相应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应随之转移给建发公司。(https://www.daowen.com)

该案提醒施工合同发包人,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债权本身并不属于《合同法》第79条中所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债权,如果发包人不希望承包人将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不得转让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债权,否则,承包人可以将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