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2026年07月27日
(一)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 (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 ‘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见,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构架上来看,法律及司法解释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无效合同的解释一层一层递进。在实践中,也将强制性规定大致分成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仅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受行政法律调整,可能遭受行政处罚,但不必然认定合同无效。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会导致民事合同的无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