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对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遵从合同约定

一、施工合同对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遵从合同约定

有些施工合同会对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比较常见有以下几种:

1.施工合同明确约定预付款、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如果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从应付款的次日开始就欠付款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能依据合同条款判断工程款的支付节点,也就能确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2.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实际交付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能确定工程的实际交付时间,也就能确定利息的起算时间。(https://www.daowen.com)

3.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则从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对此,法院也予以支持,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后,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拒绝结算,承包人请求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2]

在安徽金九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于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也有这样的约定,但法院为何不支持广厦建设公司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计算工程款利息的请求?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的施工合同采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1999-0201),该合同通用条款33.2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33.3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广厦建设公司在2009年4月30日向金九华大酒店递交了阶段性决算书,金九华大酒店在合同约定的28天的审核结算期限内对阶段性决算书进行了审核,并在2009年5月6日即已出具决算报告 (阶段性结算编制),明确表示对广厦建设公司编制的结算不予认可。这属于双方当时未对未付工程款数额达成一致,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发包人逾期不予审核结算文件或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结算价款的情形,因此不应适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3.3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