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法院认定多份施工合同效力的情形及处理原则

二、对于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法院认定多份施工合同效力的情形及处理原则

鉴于上一节针对 “黑白合同”典型情形的论述中对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采取合法招标形式签订合法的中标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进行了分析,此处不再赘述。针对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践中经常出现下述情形的纠纷:

一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但存在中标无效的情形,后又签订实际履行合同的。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因自愿采取招投标程序而受相关法律规制,因此,处理原则类似于上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因中标无效的处理原则。签订的中标合备案合同和后续实际履行合同,因违反 《招投标法》、《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应按照当事人真实合意的实际履行合同结算工程价款。(https://www.daowen.com)

二是,对于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招投标,却将施工合同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实际履行合同。此种情况下,由于工程项目属于非强制备案的范畴,且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备案并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此时,应结合 《合同法》等具体认定多份施工合同的效力。对于后续签订的实际履行之合同,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意见认为,这不属于 “黑合同”,因为 “黑白合同”问题是对应于招投标环节而产生的,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74]。若实际履行合同存在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无效,并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75]。若实际履行合同有效,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根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根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规定:“非属强制招投标范围的工程,备案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尽管与备案的合同有实质性内容的不同,但并非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此时对合同的认定,应以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