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的关系

(三)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的关系

按索赔目的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可索赔的费用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函手续费、迟延付款利息、保险费、管理费、利润。根据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只有工期索赔而没有费用索赔的情形只有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及第21.3.1项规定的不可抗力;只有费用索赔而没有工期索赔的情形只有第5.2.4项规定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付材料和工程设备、第11.6款规定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第16.2款规定的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第18.6.2项规定的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运行失败、第19.2款规定的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和损失,其他如第1.10.1项规定的施工过程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第4.11.2项规定的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第5.2.6项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等10项均同时存在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也就是说,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密切相关。特别地,当发生工期索赔时,除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及不可抗力,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如影随形。

综上所述,工期,是施工合同的主要合同条款之一,工期管理也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工期纠纷的合理妥善解决,不仅依赖法院的公正审判,也依赖当事人在合同中更为明确的约定,建议当事人采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施工合同,便可较好地解决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工期索赔程序的纠纷。此外,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工期延误的处理原则以及合理工期的确定。共同延误的研究是确定工期顺延天数的关键和难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