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公司对工期延误应负主要责任

(一)超华 公司对工期延误应负主要责任

1.关于土方工程的延误

一审法院认为,土方工程由超华公司自行发包给第三方施工,按915合同约定,土方工程工期30天。以开工日2006年10月31日计算,应在2006年11月30日前完工。从工程业务联系单 (编号68)上反映基坑内土方于2007年3月20日完成,实际延误110天,影响了中建公司后续施工。因土方单位没有按时提交工作面给中建公司,中建公司2007年春节经监理工程师批复同意放假15天,责任不在中建公司。中建公司将部分加工好的钢筋就近放在即将可以施工的基础附近虽有不当,但在超华公司发函后及时运走,对土方开挖并未造成大的影响。中建公司承建工作是从土方清底完成后的垫层施工开始,土方清底工期包括在30天土方开挖工期内,超华公司主张土方是中建公司施工范围与事实不符。综上,土方工程工期延误的主要责任在于超华公司。

2.关于消防工程的延误

一审法院认为,消防工程由超华公司自行发包给江苏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从中建公司提供的工地例会会议纪要、消防工程开工令、工作联系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据来看,中建公司于2007年春节后在工作例会上提醒甲方要做好消防施工单位的进场施工准备,并经协商一致同意消防工程于2007年7月10日开工,但消防单位迟迟不进场,主要原因是三、四层业态未定,消防系统图纸需要变更,业主一直未能最后确定图纸及未能及时确定消防专业施工队伍,造成消防工程延期至2009年5月26日才竣工验收合格。涉案工程于2007年8月31日主体封顶,同年12月25日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因消防工程的延误,影响室内、室外工程施工等,造成整体工程的竣工延误。超华公司主张消防工程迟延是因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和垃圾未清理等原因,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据此,超华公司应对消防工程工期延误负主要责任。

此外,超华公司还自行发包了其他工程如安装工程、室外道路、管网工程、室内装饰及屋面工程等,根据中建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书证,可证实延期主要因三、四层业态不确定等原因造成,影响了整体竣工验收。

对于中建公司2013年5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会议纪要复印件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证人徐某泉出庭证明该纪要记录复印件的真实性,但证人丁某出庭予以否认,中建公司没有提供原件核对,也不能提供交接手续以证明该纪要是由丁某复印后交付中建公司,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中建公司以该证据认为超华公司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