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公司对工期延误应负次要责任
2026年07月27日
(二)中建
公司对工期延误应负次要责任
1.中建公司现场施工人员不足,未满足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进度。超华公司提供的2007年4月20日 《工地例会纪要》,记载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代表薛某东指出:“施工人员比上周减少近100多人,……三区木工严重不足”。2007年6月22日 《工地例会纪要》,记载中国建总超华项目部总工程师瞿某良指出:“6月10日至6月21日由于III区木工班组的问题,使III区进度基本停滞,……”2007年7月6日《工地例会纪要》,记载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代表薛某东指出:“三区地下室钢筋工现在仅为15人,非30人,……”中建公司对现场人员少于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事实并无异议。
2.中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经超华公司许可,擅自签订十一份工程分包合同,对工期延误造成一定影响。根据915合同第10条 (5)规定,本工程其余分包项目按国家规定由承包人进行分包的,必须先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清退分包单位,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中建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未得到超华公司的书面确认,违反了合同约定。中建公司在不具备充足的人员配备的情况下承揽涉案工程,又将大量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施工,中建公司作为总包方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工程现场争端、事件频发,对总工期造成了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