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期延误责任的划分问题

(一)关于工期延误责任的划分问题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尽管存在因停、窝工致工期延误时间界限不清、中建公司未按约履行工期顺延的手续及中建公司施工中也存在部分影响工期的因素等,但超华公司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主要责任。

第一,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中建公司按约完成部分施工,且具备按期完工的条件和能力。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所涉项目的施工期限分为两段,一是正负零以下部分施工期限150天,其中包括桩基和土方施工30天;二是正负零以上至竣工220天。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在上述两个阶段因中建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证据不足。1.正负零以下施工阶段。合同约定中建公司此阶段施工期限为120天,施工的前提为土方完成施工,因工程分为三个区段施工,故应以最后一区段土方完成时间推算中建公司完成正负零施工的期限。根据2007年6月2日工程联系函,第三区段施工已至正负零(其他两段已施工至二三层),即从土方完成实际施工的2007年3月21日起算,中建公司在土方施工后完成正负零施工的时间不足3个月,因有高差等施工规范要求,中建公司正负零以下施工工期完全符合施工期限要求。2.正负零以上至主体结构封顶阶段。合同约定中建公司此阶段施工期限为220天,其中各节点虽并无明确的工期界限,但主体结构封顶的时间因标志着土建施工的基本完工具有特殊意义。根据2007年3月21日超华公司委托第三方完成土方施工至2007年9月中建公司完成结构封顶,其实际施工的期限为150多天,时间不到整个约定施工期限的50% (370天),且已完成70%以上的工程量。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正负零以下即需时4个月,但中建公司实际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仅用时5个月。据此,本院认为,截至结构封顶,中建公司施工中并无导致工期延后的事实。3.主体结构封顶至工程竣工阶段。其一,该阶段双方虽无明确的期限约定,但根据一、二审审理期间查明的事实,工期延期的原因是超华公司三、四层招商业态不确定、超华公司自行委托的消防工程延迟竣工以及该公司自身项目决策等原因造成。对此,超华公司项目负责人在多次工地例会中对业态不确定影响消防工程施工及其他施工之事实予以承认,超华公司在审理中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证据不足。其二,中建公司在2007年9月19日至2009年5月12日多次向超华公司发函提及主体结构封顶后后续工程无法按计划施工的事实,超华公司除对个别报告表示未收到外,对有关报告反映的情况应该知悉。对此,中建公司在主体结构封顶后多次修改施工进度计划,调整工程竣工时间,超华公司及委托的项目监理公司均表示同意且未提出异议。据此,应该确认在主体封顶至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中建公司施工中存有延后工期的事实。

第二,超华公司主张的中建公司拖延施工不能成立。1.2006年12月28日工地例会纪要虽表明中建公司有人工、机械不足至已浇垫层开裂的问题,但超华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人工、机械不足导致其土方施工延迟。2.2007年1月19日超华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虽表明中建公司堆放的钢筋及搭建的木工棚对部分场地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延误工期也只有21天。3.超华公司虽认为中建公司2007年春节放假导致其土方施工延迟,但2007年1月25日《浇砼进度表》反映2007年春节前,所涉工程I区、II区已完成垫层及部分底板施工,III区虽只有部分垫层施工,但根据2007年3月21日最终完成土方施工的情况,也说明该区未完成土方施工,即虽然土方施工与垫层施工有一定牵制关系,但超华公司并未提供其土方完工而中建公司未予施工的证据。4.超华公司主张中建公司分包其部分消防工程、安装工程的问题,但并未提供其分包部分施工导致工期拖延的证据。5.中建公司承包的雨污水管网工程、道路工程与消防工程之间虽并不相互影响,但超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上述工程造成工期延误。6.中建公司2007年9月19日提交超华公司报告反映幕墙施工延迟的原因是双方未签署外墙施工备忘录及超华公司多次修改设计,长期未形成书面文件,导致外饰面工程停顿的问题,实为超华公司对幕墙另行招标、调整设计、安装观光电梯等原因造成。审理中,超华公司提出其并未影响幕墙施工、不对该项延期负责,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https://www.daowen.com)

综上,超华公司对项目工期延误应承担主要责任;中建公司在组织施工中也存在一定疏漏和不足,对工期延误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认定中建公司对延误工期承担40%责任,本院予以调整,由超华公司承担延误工期90%的责任,中建公司承担延误工期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