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工期延误后顺延工期的认定

三、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工期延误后顺延工期的认定

承包人因自身组织管理不善或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后,如果发包人出现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计图纸或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认定承包人是否可以顺延工期。一般来说,承包人工期延误后,虽然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和设计图纸,但与承包人工期延误没有因果关系,承包人不能因此主张顺延工期。而发包人调整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不是违约行为,承包人也不能因此主张顺延工期。关联案例2中,法院对于承包人在逾期完工的情形下,要求发包人仍按承包人此前承诺的完工日期支付工程款,并相应顺延工期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计图纸以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应当与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正常施工进度相适应,如果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计图纸的时间对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正常施工造成影响,或没有按照工期延误后的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而造成承包人再次工期延误或加剧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则应当认定发包人的行为与承包人相应的工期延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包人可根据实际影响的情况顺延工期。

关于承包人工期延误后发生不可抗力是否可以顺延工期,《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持续履行的特点,承包人工期延误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工期之后,则承包人不能据此顺延工期,如果不可抗力发生于合同约定的工期之内,则承包人仍可相应顺延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9.4款约定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7.3.2款约定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即是对合同法第117条法律规定的约定化。(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