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法院如何处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5.4 法院如何处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34]——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 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 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再审案[35]

关 键 词:建设工程,承包人停工,发包人原因,停工天数,合同无效

问题提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时,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关联问题:如何界定系因发包人的原因而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承包人的停工天数如何确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的停工窝工损失应否获赔?

裁判要旨: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

案情简介

申诉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下称 “鑫龙公司”)

被申诉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洛阳理工学院 (下称 “理工学院”)

被申诉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 “六建公司”)

理工学院就成教楼、住宅楼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六建公司中标后,于1998年6月18日与理工学院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工程的名称、地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等级等事项均作出约定。次日,六建公司与鑫龙公司签订 《洛阳大学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六建公司将承包的理工学院成教楼、住宅楼工程分包给鑫龙公司,鑫龙公司应当执行理工学院与六建公司所签合同中的施工义务;六建公司则以施工管理者的身份承担管理义务。此外,双方进一步明确了鑫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分包合同签订后,鑫龙公司即以六建公司洛大项目部的名义,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洛阳华诚建设监理事务所 (下称 “华诚事务所”)则以监理单位的身份对该工程进行监理。

次年,华诚事务所发现成教楼工程西半部浇板出现裂缝现象,遂向鑫龙公司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鑫龙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同月,六建公司亦向鑫龙公司下发了停工通知书。成教楼工程至此全部停工。后经过有关单位对成教楼浇板裂缝原因进行讨论和勘察,认为成教楼工程在地质勘探阶段系由无勘探资质和营业执照的理工学院土木工程系进行的,勘察处的承载力与桩检报告所反映的地基承载力具有一定差异,因而导致设计存在问题。后理工学院委托原设计单位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院对基础机械进行了更改设计,并在 《设计更改通知单》中明确更改原因为理工学院所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期间,检验结论证实鑫龙公司施工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

此次停工,造成鑫龙公司停滞机械设备台班费、建筑周转材料、人工窝工等各项损失。另外,鑫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了另一单位的起重机,发生纠纷,对此,另案法院作出鑫龙公司支付赔偿金135,000元的民事判决。

鑫龙公司以六建公司、理工学院对其多次提出的复工要求相互推诿,造成无法复工,给其造成施工机械台班费、利息、管理人员工资、建筑工具租赁等巨大经济损失,且二者仍拖欠其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六建公司、理工学院赔偿因过错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2003年1月4日,鑫龙公司因故决定先将要求理工学院、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撤诉,稍后再另行起诉。

诉讼中,理工学院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 (下称 “测试站”)对成教楼的质量进行检验。测试站作出 《质量检验报告》,认为成教楼工程裂缝不属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因鑫龙公司对该报告提出异议,一审法院遂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以下简称 “检验中心”)对成教楼裂缝原因进行检验。检验中心的检验结论为:裂缝是由于两轴间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另外,诉讼中,六建公司已按更改后的基础加固图对基础进行了加固。

一审判决:六建公司赔偿鑫龙公司经济损失211,855.97元,理工学院赔偿鑫龙公司经济损失1,694,847.79元,剩余损失211,855.97元,由鑫龙公司自负。

二审判决:一、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洛经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二、理工学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鑫龙公司经济损失276,081.3元。三、六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鑫龙公司经济损失110,432.52元。四、驳回鑫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法度。一审案件受理费31,447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81,447元,由理工学院负担40,723.5元,六建公司负担16,289.4元,鑫龙公司负担15,723.5元。

再审一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再审二审判决:撤销再审民事判决;维持二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第二项;理工学院赔偿鑫龙公司经济损失386,513.82元。

各方观点

鑫龙公司观点:六建公司组织指挥和协调不力,检测论证耽误了近1年;理工学院明知质量问题并非施工造成,而是地质报告有误,但一直隐瞒真相,造成日后多次鉴定和论证。六建公司和理工学院并对鑫龙公司多次要求复工相互推诿,造成无法复工,致使鑫龙公司施工遭受机械台班费、利息、管理人员工资、建筑工具租赁等巨大经济损失。

理工学院观点:住宅楼、成教楼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本学院和六建公司,鑫龙公司不是合同主体,鑫龙公司与本学院无直接利害关系,本学院不应作为本案被告;鑫龙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本学院无关,而且该分包合同实际是将工程整体转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成教楼裂缝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才导致工程停工,应由六建公司承担停工损失;地质报告的差异与楼板裂缝等质量问题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本学院无任何过错,更没有给鑫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六建公司观点:鑫龙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不成立。成教楼未发现质量问题时鑫龙公司的施工进度较慢,已经违约;停工是鑫龙公司的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由鑫龙公司自行承担;停工后鑫龙公司不积极整改,不整改即不能复工;鑫龙公司没有提供索赔的有效证据,索赔程序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建筑工程施工的行业规范进行。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理工学院提供了既无勘察资质、也无营业执照的土木工程系作出的勘探结论,是造成设计错误的主要原因,具有过错。其作为成教楼的业主,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无误的图纸,本案中由于理工学院给施工单位提供基础图纸有误导致成教楼裂缝,给鑫龙公司造成停工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鑫龙公司诉请是损害赔偿,追究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不是合同的违约责任,故理工学院提出没有与鑫龙公司建立成教楼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是本案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该工程从发现裂缝被下令停工至本案起诉前,为分析裂缝原因及专家论证和确定责任等用去了近两年的时间。六建公司和理工学院不能证明在此期间对鑫龙公司何时复工、人员是否撤场、机械是否搬迁等事项作出处理,也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六建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鑫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其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已对理工学院产生不安影响,工程停工有其不安成分在内,故鑫龙公司对停工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认定理工学院承担损失的80%,六建公司和鑫龙公司各自承担损失的10%。

二审法院观点:六建公司与鑫龙公司订立的分包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鑫龙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后,其与六建公司共同成为总包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对所承建的理工学院成教楼承担责任。理工学院上诉认为六建公司与鑫龙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实为转包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造成理工学院成教楼出现裂缝,停工损失三方当事人均有责任,应依其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理工学院承担责任的比例和数额不当,应当予以纠正。鑫龙公司在施工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为此,鑫龙公司对自身人员设备停滞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负一定的责任。但理工学院成教楼出现裂缝的真正原因是理工学院出具的地质报告有误所导致的地质不均匀沉降,从而导致成教楼裂缝,造成鑫龙公司停工,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具体承担比例为50%。六建公司作为质量管理、监督并对工程全面负责的部门,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使鑫龙公司人员设备长期停滞在施工现场,对于因此给鑫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比例确定为20%,其余损失由鑫龙公司自负。但对于计算停窝工损失的期限,一审判决认定为691天过长,二审法院参照河南省建设厅豫建标定 (1999)21号 《关于记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酌定为鑫龙公司从1999年4月16日停工起6个月,此后的停窝工状况,鑫龙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改变,故不再计入赔偿损失的期限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1.关于停工时间,虽然成教楼工程实际处于停工状态近两年,但对于计算停工损失的停工时间则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加以合理确定,二审判决及再审判决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将鑫龙公司的停工时间计算为从1999年4月20日起的6个月,较为合理。对此后的停窝工,鑫龙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改变,不应计入赔偿损失的期限范围,鑫龙公司对其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2.关于停工损失的数额。根据上述鑫龙公司停工损失的计算期间的认定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鑫龙公司6个月的停工损失以及租用起重机支付的赔偿金合计552,162.6元。关于停工损失的分担比例。停工损失三方当事人均有责任,一审判决据此认定理工学院承担损失的80%,六建公司和鑫龙公司各自承担损失的10%,属于在正常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的责任分担比例划分,并无明显不当。二审及再审判决在认为一审认定责任正确的情况下,将理工学院所负主要责任的比例由80%调整为50%既与其相关认定结论不符,也没有充分证据,应当予以纠正。此外,鑫龙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中主张,对于停工损失,理工学院应承担70%,六建公司承担20%,其自负10%。鑫龙公司该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故理工学院应承担的损失比例为70%,六建公司仍按照二审及再审判决确定的20%承担损失责任,鑫龙公司自负10%。因六建公司与鑫龙公司已于2008年4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前)就包括本案涉及的六建公司对鑫龙公司承担经济损失在内的有关债权债务纠纷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执行完毕,故其与鑫龙公司在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结清。

关联案例1

案件名称:广州市大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市天河建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09号;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8号

裁判观点:因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赔偿承包人的停工损失。承包人不应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对于停工窝工所致损害赔偿的款项一般不再计算利息损失。

关联案例2

案件名称: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利保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3号;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00号

裁判观点:依照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涉案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并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因发包人未依约按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涉案工程被责令停工,根据 《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因此,发包人对中途停建工程,应依法对承包人进行赔偿。另根据 《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承包人在发生停工事实后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停工损失的扩大,依法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故酌情按60天的时间计算停工损失。

关联案例3

案件名称:宣威市大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曲靖南海新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曲中民初字第65号;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16号

裁判观点:因发包人的建设用地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导致涉案工程不得不停工。实际施工人借用承包人的资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承、发包人双方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包人主张的停工损失属违约损失范畴,因无效合同对双方均不具备约束力且无须履行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违约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关联案例4

案件名称:黄某银与金銮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洛民二初字第3号;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豫法民一终字第130号

裁判观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停工后的各项损失,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损失应各自承担。二审法院则认为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依据 《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承包人在停工期间的合理损失,确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50%的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因停工窝工引起的损失赔偿纠纷,因理工学院提供地质报告有误,从而导致成教楼裂缝,造成鑫龙公司停工。期间,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处理不当,致使损失扩大,鑫龙公司要求理工学院及六建公司承担停工窝工损失的责任,而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均认为停工系鑫龙公司施工质量问题所致,不应对其承担任何责任。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首先是理工学院、六建公司是否应当对鑫龙公司承担停工损失的责任;其次是这两单位应当如何承担鑫龙公司诉请的停工损失,具体又包含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停工时间为多长,二是停工损失的分担比例。结合本案的这两个主要争议焦点和部分参考案例牵涉到的其他法律问题,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