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务作业分包中的劳务作业人员原因而引起的争议及其司法处理原则

(四)因劳务 作业分包中的劳务作业人员原因而引起的争议及其司法处理原则

虽然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种,最高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亦将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归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但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有其特殊性。劳务作业分包系以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作为分包对象,劳务作业分包人的承包范围和义务等与专业工程分包人存在着明显区别。通常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为规避和应对可能因劳务作业分包人的劳务作业人员而产生的风险,往往会在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中对劳务作业风险的分配、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特别约定。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规定较为简单,法院在审理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中未对劳务作业风险的分配等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则更容易因劳务作业分包中的劳务作业人员的原因而产生纠纷。本章选取了两例因劳务作业分包中的劳务作业人员的原因而产生的争议,并对法院审理此类争议的司法处理原则进行分析和研究。

1.因劳务发包人借用劳务承包人工人从事劳务分包合同外作业时受到事故伤害而引起的争议。

通常情况下,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会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对劳务作业人员从事劳务作业时受到事故伤害的责任和费用承担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在双方对此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务作业人员从事劳务分包合同范围内的作业时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确定事故责任和费用的承担,通常不会因此产生争议。但在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劳务发包人借用劳务承包人工人从事劳务分包合同外作业时受到事故伤害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对事故责任和费用的承担产生争议。

本章所选取的 “保定市鑫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北辰正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案”中,北辰正方公司与鑫艺达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后北辰正方公司借用鑫艺达公司工人从事劳务分包合同外的作业时受到事故伤害。鑫艺达公司在向受伤工人承担工伤赔偿费用之后,起诉要求北辰正方公司向其支付事故处理费用 (其中包括鑫艺达公司需向受伤工人承担的工伤赔偿费用)。法院经审理后以双方并未对事故处理达成补偿办法为由,驳回鑫艺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提醒劳务承包人在劳务发包人借用其工人从事劳务分包合同外的作业时,应当与劳务发包人对其工人从事合同外作业时受到事故伤害的责任和费用承担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自己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2.因劳务承包人的劳务作业人员 “闹事”讨薪而引起的争议。

劳务发包人为防范和应对劳务承包人的劳务作业人员 “闹事”讨薪的风险,往往会在劳务分包合同中设定 “闹事罚款”条款。在出现劳务承包人的劳务作业人员 “闹事”讨薪之后,劳务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劳务承包人支付 “罚款”,劳务承包人则会对 “闹事罚款”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 “罚款”条款,并非 《行政处罚法》意义上的行政处罚权,因此,如劳务承包人以双方系平等主体、劳务发包人无权对其罚款为由主张施工合同中的 “罚款”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但如 “罚款”条款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本章所选取的 “江苏南通六建集团福辰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中,福辰公司即以 “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平等关系,博洲公司无权对福辰公司罚款为由”提出抗辩,但一审法院并未以此为由认定双方合同中的 “闹事罚款”条款无效,而是以其他理由认定双方合同中的 “闹事罚款”条款无效。当然,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中的 “闹事罚款”条款无效的理由是值得商榷的。该案提醒劳务发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中设定 “闹事罚款”条款时,应当使用 “违约金”等规范用语,而尽量不要使用 “罚款”等不适当的表达,以避免发生纠纷后对方当事人对 “闹事罚款”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