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防范 “民工闹事”风险的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方 (包括分包方)下属的民工工资应当由承包方自行支付。然而实践中,承包方下属的民工经常以承包方拖欠其工资为由到工地闹事,直接向发包方 (包括业主和总包方)索要工资或以上访为手段讨要工资。一旦发生民工讨薪事件,迫于政府压力,发包方往往不得不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然后再向承包人进行追偿。本案中,福辰公司民工讨薪,为解决该纠纷,在政府部门等多家单位共同监督和协调之下,博洲公司代福辰公司向其雇佣的民工发放了人工费619,905元。出现民工闹事讨薪事件,不仅会严重影响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导致工期延误,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总包方和业主的社会评价和声誉。农民工上访或通过其他不违法的手段讨要工资,是其行使自力救济的权利,总包方和业主不得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但是,发包方可以在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向其雇佣的民工支付工资,如因承包方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向其雇佣的民工支付工资而导致民工采用任何方式向发包方 (包括总包方、业主)闹事讨薪或向政府部门上访的,属于承包方违约,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明确约定承包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发包方在施工合同中对此作出约定时,应当规范用语,尽量不要使用 “罚款”等不适当的表达,以避免发生纠纷后对方当事人对 “罚款”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更好地维护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发包方也应按照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避免出现因发包方未按时足额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承包方无法向其雇佣的民工支付工资的情况。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承包方民工闹事事件时,发包方应及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如发包方迫于形势或政府压力而不得不先行垫付承包方民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将所垫付的民工工资作为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如工程款已经超付的,发包方应及时要求承包方返还超付工程款。本案中,博洲公司在代福辰公司向其雇佣的民工发放人工费619,905元后,即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福辰公司、李某返还多付的工程款548,000元,两审法院经审理后均将博洲公司代福辰公司向其雇佣的民工发放的人工费619,905元认定为博州公司对福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有效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