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法院如何认定劳务发包人借用劳务承包人工人作业发生工伤后的赔偿责任主体——保定市鑫艺达建筑工程...

6.5 法院如何认定劳务发包人借用劳务承包人工人 作业发生工伤后的赔偿责任主体[18]——保定市鑫艺达 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与北京北辰正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19]

关 键 词:劳务分包合同,借用,工伤,赔偿责任主体

问题提出:劳务发包人借用劳务承包人工人,从事劳务分包合同外的工作,发生工伤时,是由劳务发包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还是由劳务承包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在劳务发包人借用劳务承包人工人从事劳务分包合同外的工作时,劳务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之间形成借用关系,劳务承包人与其工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务承包人的工人依劳务承包人指示从事劳务发包人指定工作,发生工伤时,由受伤工人的用人单位即劳务承包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劳务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未对补偿办法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务发包人不向劳务承包人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上诉人 (原审原告):保定市鑫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下称 “鑫艺达公司”)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北京北辰正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下称 “北辰正方公司”)

2005年9月8日,北辰正方公司与鑫艺达公司签订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鑫艺达公司承包北辰正方公司的北京英才国际村大一期项目的部分劳务工程。发包方项目负责人为连某,承包方项目负责人为马某涛。鑫艺达公司于2005年3月29日进场施工,2005年6月1日,北辰正方公司到鑫艺达公司借走两名工人白某辉和陈某起,去为北辰正方公司清理另一工程施工现场。当日,在工作现场白某辉和陈某起被刮倒的灯架砸伤,两名工人被送往顺义区医院救治。后白某辉和陈某起转到保定当地医院治疗,其中白某辉花费医疗费12,143.28元,陈某起花费医疗费9,569.98元。此外鑫艺达公司给付白某辉补偿费6,000元,给付陈某起补偿费7,000元。2007年5月8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起为工伤。陈某起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鑫艺达公司未出庭应诉,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鑫艺达公司给付陈某起伤残补助金等105,000元。

2007年12月5日,鑫艺达公司马某涛为北辰正方公司出具证明写明:关于陈某起在后沙峪龙湾别墅工地发生的任何事情与北辰正方公司无关,均由鑫艺达公司马某涛处理。证明上盖有鑫艺达公司公章。马某涛出庭作证时称:北辰正方公司项目负责人连某曾说本案事故与鑫艺达公司没关系,让鑫艺达公司先把事情压一下;陈某起起诉鑫艺达公司,连某还说让鑫艺达公司先处理;后北辰正方公司欠鑫艺达公司的工程款,马某涛去北辰正方公司找财务部工作人员杨某红要钱,杨说要写一个 “陈某起受伤与北辰公司无关”的证明才给工程款;故马某涛是在受逼迫的情况下才出具的上述证明。

2008年6月18日,北辰正方公司项目负责人连某向上级请示有关陈某起发生的费用4万余元的负担问题,认为应当由北辰正方公司承担50%,由施工队承担50%。北辰正方公司另一领导彭某国批示同意连某之意见,请领导批示,时间为2008年6月19日。

鑫艺达公司诉称:在事故发生后,北辰正方公司要求鑫艺达公司做好善后工作,并承诺发生的费用由北辰公司进行承担。鑫艺达公司已经根据双方约定为两名工人支付了医疗费用及其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北辰正方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偿还鑫艺达公司所垫付的费用,但经鑫艺达公司多次与北辰正方公司协商,北辰正方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北辰正方公司支付鑫艺达公司所垫付的事故处理费133,133.19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鑫艺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鑫艺达公司观点:1.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新的劳务分包关系错误。北辰正方公司因工程需要临时向鑫艺达公司借用员工为其进行劳动,双方仅就被借用员工的报酬支付做了约定,对于工作范围等其他内容均未约定,双方根本没有形成订立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意,双方只是存在借用员工的关系。2.双方存在事故责任处理的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错误。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因北辰正方公司原因造成事故,北辰正方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鑫艺达公司善后。该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事故,双方在无其他约定情况下,应当适用该约定。3.北辰正方公司项目负责人与鑫艺达公司就事故处理达成的约定应认定有效,因此双方就事故处理存在补偿约定。北辰正方公司项目负责人连某向北辰正方公司的请示报告表明,北辰正方公司为受伤工人支付了住院费12,000元,连某一直承认双方约定善后由鑫艺达公司解决,由北辰正方公司承担费用。因此,事故发生后,连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鑫艺达公司达成的补偿约定有效,北辰正方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对鑫艺达公司进行补偿。4.鑫艺达公司马某涛出具的证明是在北辰正方公司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出具的。且当时受伤工人为两人,但出具证明时只写一人受伤与北辰正方公司无关,不合常理。综上,北辰正方公司借用了鑫艺达公司的员工为其进行劳动,发生了工伤事故,双方就该事故处理已进行了约定,北辰正方公司应依约向鑫艺达公司支付垫付的事故处理费用共计133,133.19元。

北辰正方公司观点:1.鑫艺达公司的两名工人是在鑫艺达公司所承包的工地上发生的事故,这已经顺义区劳动仲裁委裁决。事故发生后,鑫艺达公司向北辰正方公司借款12,000元,是以付工程款的名义,并不是北辰正方公司垫付医药费。2007年12月,双方在工程款和工伤事故的问题已经达成了一致,说明这件事情与北辰正方公司已经没有关系。故不同意鑫艺达公司的诉讼请求。2.北辰正方公司未与鑫艺达公司达成任何有关事故补偿的约定,鑫艺达公司要求北辰正方公司给付费用无任何依据。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起及白某辉之负伤责任的认定。2005年9月8日,双方虽签订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但该工程所指范围与陈某起及白某辉所劳动处并非同一地点。在北辰正方公司另一工程地点需要劳动力的情况下,北辰正方公司工作人员与鑫艺达公司之相关责任人进行协商,派遣工人到该工地进行劳动,所产生劳务费用亦给付鑫艺达公司的情况下,双方系形成新的劳务分包关系。在此种劳务分包关系中,鑫艺达公司作为有资质之劳务分包企业,与白某辉和陈某起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这在既有的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有相关认定。那么鑫艺达公司就有责任为自己的工人投保相关劳动保险。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工伤,应当由鑫艺达公司负责。在鑫艺达公司领款过程中,北辰正方公司虽要求鑫艺达公司之相关责任人出具说明,但并不构成胁迫。鑫艺达公司一方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当时所欠工程款问题。北辰正方公司虽存在其工作人员之请示情况,但该请示并不构成承诺,不构成约束北辰正方公司之效力的协议。故鑫艺达公司持有北辰正方公司请示报告之相关证据,不足以要求北辰正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鑫艺达公司要求北辰正方公司承担事故处理的相关费用,依据不足。

二审法院观点:首先,北辰正方公司从鑫艺达公司带走陈某起、白某辉两名工人后,该两名工人发生了事故。鑫艺达公司要求北辰正方公司按照双方所签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承担事故处理的相关费用。但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陈某起和白某辉不属于该合同所约定的鑫艺达公司向北辰正方公司提供的劳务工作人员范围。因此,有关陈某起和白某辉的事故处理赔偿不适用双方所签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现鑫艺达公司主张双方约定了补偿办法,其提供的请示报告系北辰正方公司有关负责人向上级领导逐级请示的报告,并非以北辰正方公司名义与鑫艺达公司达成的补偿约定。因此,鑫艺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了补偿办法。最后,鑫艺达公司马某涛于2007年12月5日出具的证明,亦表明陈某起发生的事故与北辰正方公司无关。鑫艺达公司主张该证明系北辰正方公司乘人之危迫使鑫艺达公司出具的,依照 《合同法》第54条有关规定,鑫艺达公司可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证明。在该证明未被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下,鑫艺达公司要求北辰正方公司支付陈某起的事故处理费用,与该证明的内容不符。综上所述,鑫艺达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劳务发包人借用劳务承包人工人从事劳务分包合同外的作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就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而导致的纠纷案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工程之后可以将其中所涉及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由劳务分包企业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而言,在承接工程之后进行劳务分包,不仅可以弥补其自有施工人员不足的问题,还可以有效避免其用工风险。通常情况下,双方会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对劳务分包的范围、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20]及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并依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相关义务。当然,有时劳务发包人也会临时借用劳务承包人的工人,从事劳务分包合同外的工作。此时被借用工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往往会对赔偿责任主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诉讼或仲裁。在此情况下,究竟是由劳务发包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还是由劳务承包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下文对本案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