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且司法对期间计算是有争议的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且司法对期间计算是有争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超过此期间的,优先权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一般认为,优先权的行使期间6个月的起点既可以是以工程实际竣工日为准,也可以是以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为准,二者选一即可。但我们注意到有的地区做了不同的理解。如浙江省高院执行局在2012年 《在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应区分以下情况予以确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