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根据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另外从拍卖、折价的范围来看,承包人享有优先权的部分仅仅是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不属于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以及建设工程所属的土地使用权,承包人不享有优先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