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解除与施工合同效力的关系

一、施工合同解除与施工合同效力的关系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类: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其中后两类效力状态需要最终转化为有效或无效,即合同的效力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有效、无效。法律在合同效力方面评价当事人各方的合意,是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作为评价标准。对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果,对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则区分情况,分别按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处理。《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之一种,合同的有效要件也包括 《民法通则》第55条中所规定的条件。简单点说,所谓合同有效就是指合同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生效要件,合同无效就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因而,所订立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是无效合同,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有时还需要根据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如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合同解除的对象应当是有效合同,其目的是为了解除或终止有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而无效合同由于其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其签订之时起就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再依法解除或终止无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的问题,因此,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合同解除的对象不能是无效合同。(https://www.daowen.com)

虽然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都会使合同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但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存在以下主要区别:1.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2.从效力上来讲,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而合同解除则应分情况来看,在协议解除情况下,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3.对于无效合同,特别是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应该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主动干预;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必且也不应干涉。4.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法院和仲裁机关,认定和宣告合同无效是国家行为;而合同解除权则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5.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因当事人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还可能要追缴当事人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合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问题。

综上,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签订时根本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合同关系本来就不应该成立,所以法律明确规定无效合同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起就无效,而不是在当事人主张且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时才开始无效。而合同解除,则是指合同在签订时、签订后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已经合法成立之后,因出现了法定、约定或协议解除的情形后,合同才因解除而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合同解除……,其中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中有 “合同解除”而无 “合同无效”,原因就在于无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无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问题。因此,合同解除的对象应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即便当事人“解除”了无效合同,亦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