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解除与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施工合同解除与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在施工合同解除情形之下:首先,施工合同依法有效,施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包括定金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施工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解除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相应责任 (包括违约责任);其次,除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之外,根据 《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合同解除权或法定合同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再次,在施工合同解除之后,应当适用 《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解决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之下,首先,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除法律明确规定仍然有效的条款 (如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外,其他条款 (包括定金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均无效,对当事人自始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追究对方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包括违约责任);其次,根据 《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即没有法律约束力;再次,在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应当适用 《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解决合同无效后的相关事宜,《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合同解除和合同无效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并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案中,因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施工合同有效,则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包括定金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均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基于贝伦公司在起诉前已书面通知燕京厂解除施工合同,认定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已经解除,并根据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约定支持了贝伦公司所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特别是根据施工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判令燕京厂向贝伦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判令燕京厂按2‰/日的利率向贝伦公司支付尚欠工程价款的80%的利息。因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施工合同无效,则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包括定金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均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贝伦公司在起诉前书面通知燕京厂解除施工合同的行为并不产生依法解除施工合同的效力,因施工合同中的定金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贝伦公司要求燕京厂双倍返还定金、按2‰/日的利率向贝伦公司支付尚欠工程价款的80%的利息就缺乏合同依据,贝伦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未被二审法院所支持。(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两审法院对施工合同效力的不同认定及不同裁判结果,提醒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准确分析和认定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对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不准确而导致本案中解除无效施工合同情形的出现,也才能根据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同在诉讼中提出有针对性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做到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