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否支持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据 《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对此 《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49]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一步解释说明,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产生了以下不同理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只要是发包人逾期未支付价款且该工程性质非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承包人即对该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见法律并未规定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需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有关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权利人只有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之后六个月内未行使优先权的情况下,才丧失优先权,亦可以推导出合同无效不应是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的原因。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应得到支持。[50]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虽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合同被认定无效实际上是法律作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为规范市场秩序,承包方不应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种意见认为,[5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优先受偿权的丧失,还应进一步查明该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如果工程未竣工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在我们考察的22个与实际施工人相关的典型案例中,涉及优先受偿权的共计4起,该4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优先受偿权无一被法院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该4起案件中法院的理由并不相同:
1.以合同无效为由。[52](https://www.daowen.com)
2.以房屋已出售为由。[53]
3.以工程尚未折价或拍卖为由。[54]
4.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