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合同无效的情形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四种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我国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必须招标的情形及六种法定的中标无效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https://www.daowen.com)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根据 《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在于,该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合同,一般被称为 “白合同”,在上述情形下由于合同无效,即使经过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在产生纠纷时也不能适用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