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内部承包关系中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恪守

二、合法内部承包关系中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恪守

由于内部承包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与非法的借用资质有别,内部承包人不能被认定为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以及承包人与内部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各主体均只得对其合同相对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这里被严格遵守。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并未如同 《北京解答》那样对 “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范围予以明确界定,导致在概念使用上存在混乱之处,另一方面是内部承包,还是借用资质或非法转包,在认定上也存在一定的模糊。但在混乱与模糊的背后,法院恪守合同相对性的倾向却比较清晰与明确。如在上述 “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承包人凯隆公司在与发包人妇兴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又与王某心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王某心负责合同项下工程。后因妇兴公司欠付工程款,凯隆公司以妇兴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王某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王某心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要求法院适用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判令妇兴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而非支付给凯隆公司。凯隆公司在主张其与王某心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二者纠纷应另行对账解决的同时,居然在表述上也将王某心称为 “实际施工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也将王某心称为 “实际施工人”,但对凯隆公司与王某心之间是否属于内部承包关系,均未作出明确的认定,事实上由于存在妇兴公司曾解除与凯隆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王某心以另一公司名义继续施工的情况,该内部承包关系的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虽然未对是否属于内部承包有明确的表述,但在说理的部分,一审法院明确适用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似乎是以认定内部承包关系为逻辑前提;而二审法院以王某心以凯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有以凯隆公司为名义形成的负债为由,认为工程款应向凯隆公司支付,则似乎是在论证内部承包关系的成立。抛开概念使用上的不严谨和论证的不充分,本案还是向我们展示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及其合同相对性,对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适用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