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某成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一、关于田某成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虽不是由田某成签订,但 《工程联营协议书》关于约定二分公司将其承包的本案工程交由田某成承包施工,二分公司对此收取管理费的约定确立了田某成在本案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地位;广州市房屋开发公司及其二分公司虽是本案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合同主体,但两者于本案诉讼中均认为其在该项目中仅起监督管理作用,并确认该工程是田某成带资施工,本案工程款也应支付给田某成。另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在2000年3月29日签订的两份 《协议书》中均确认了田某成施工队完成的工程造价,以及本案的开发商和投资商就该工程造价向田某成承担工程款的支付义务。而且,田某成还直接作为其中一份付款协议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享有收取本案工程款的权利。田某成在其工程款未得到清偿时诉请本案工程的建设方和投资商清偿工程款,其便与本案讼争的工程款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至于田某成在本案中与二分公司是挂靠或承包关系,并不影响田某成在本案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地位及其与本案存在的实际利害关系,也不能影响其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