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海公司应偿还的工程余款金额及振兴公司连带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金额问题
2026年07月27日
四、关于意海
公司应偿还的工程余款金额及振兴公司连带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金额问题
对于意海公司应还款金额,原审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认定意海公司承担工程款的支付金额为17,522,868.74元,田某成及意海公司对该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该金额由工程款、垫资利息、停工补偿和借款余额四部分组成,鉴于四方所签订的 《协议书》约定上述四部分均由意海公司以工程款方式支付给田某成,原审据此未将上述四部分分开,而是一并以工程款的方式判决由意海公司承担,符合合同约定。意海公司上诉认为原审违反程序,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至于振兴公司在该认定的数额中承担多大范围的连带责任问题,由于五方签订的 《协议书》明确了工程总造价是23,058,618.73元,现已支付工程款1,300万元,还剩10,058,618.73元未予支付,故振兴公司应对其中尚未支付的10,058,618.7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方签订的 《协议书》虽约定了已支付的1,300万元中的7,464,250.01元作为该协议中的停工补偿1,072,868.74元、田某成垫资利息3,889,641.99元,以及华裔公司、海兴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向田某成借款余额250万元(三项共计7,464,250.01元),余款5,535,749.99元作为已支付的工程款,但该约定实际上减少了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与五方签订的 《协议书》相比意味着振兴公司另需多承担付款责任。由于该四方 《协议书》没有振兴公司参与签订,上述对振兴公司不利条款因未经振兴公司同意而不约束振兴公司,振兴公司无须对该三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其仅对17,522,868.74元中的10,058,618.73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