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某成主张对本案工程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

五、关于田某成主张对本案工程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

由于施工人对所施工的建筑物享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依据是施工合同,而本案的施工合同既已认定为无效,因此,田某成主张工程欠款优先受偿权失去合法依据。

关联案例1

案件名称: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与刘振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银民初字第100号;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0)宁民终字第70号

裁判观点:由于所建房屋已登记备案在其他人名下,因此,实际施工人刘振豹要求对所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案已不能调整,故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联案例2

案件名称: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唐民初字第361号;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冀民一终字第22号(https://www.daowen.com)

裁判观点:内部承包的实际施工人以总包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总包名义形成负债,故工程款应向总包支付,总承包人与内部承包人纠纷应另案解决,实际施工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统筹考虑。

关联案例3

案件名称: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奥金 (金坛)鳄鱼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2011)坛民初字第1450号;二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常民终字第0001号

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价款和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保障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实现,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保障劳务工人的报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可以说,《合同法》确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建筑市场的 “及时雨”。但由于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规定得过于原则,相关的司法解释又未明确,因此,理论界多有争论,实际操作中一些具体问题难以把握,各地法院的操作也不一致。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对2009至2012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件统计表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定再审的比例2009年是31.6%,2010年达到37.4%,2011年是35.7%,最低的2012年也达到27.9%[100]。可见,各级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分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