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重要保障,如何行使至为重要,然而,现行法律规范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下问题是优先受偿权行使中的主要争议问题:

1.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是否应当催告发包人?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根据字面意思的理解,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可以催告付款,使用 “可以”字样,则催告对于承包人来讲是权利而非义务,催告发包人并不是必须的,更不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置程序。各地的司法实践也支持该观点,并未将催告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置程序。

2.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拍卖?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折价,另一种是依法拍卖。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让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折价并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拍卖作为执行的手段,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文书做出。如直接申请法院拍卖,申请人的权利暂未查明,且该建设工程是否其他权利人尚未确定,极容易因第三人或者是发包人的异议而终止,所以直接申请法院拍卖也不可行。(https://www.daowen.com)

3.行使优先受偿权是否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该批复明确了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并确定了起算时间。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杂性,应当将起算时间结合纠纷发生之日进行确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收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收的,约定的竣工之为六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