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约定放弃
2026年07月27日
五、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约定放弃
优先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有的学者认为,“优先权的产生完全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既不得事先约定优先权的发生,通常也不得约定排除优先权的适用。”双方约定放弃该权利,往往是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迫使承包人承诺排除优先受偿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排除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将使得建设工程款的支付没有了保障,并进一步导致施工人员的工资没有着落,使 《合同法》286条的目的落空。
虽然优先受偿权直接由法律规定而来,不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但对承包人而言,优先受偿权只是一项民事权利,对于由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而言,拥有绝对的处分权利。无论基于什么样的原因,如放弃该权利系承包人真实意思表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广东省高院认可承包人对优先受偿权的放弃[111],同时进一步明确,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约定,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方[112]。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承包人单方面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当然无效,则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前文已分析过,就不赘述。(https://www.daowen.com)
如总包合同有效,并约定了放弃优先受偿权,而后违法分包,或者非法转包,就出现总承包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而分包人或者转包人可以在总包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这种倒挂现象,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是允许的,也符合 《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