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数额妥当
2026年07月27日
(二)原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数额妥当
1.住宅建公司对外所承认的已付工程款数额不能作为实际已付的工程款认定。虽然住宅建公司在出具给工行常山支行的 《承诺函》中自认已付工程款数额为3,100,000元,但该 《承诺函》同时约定工程款结算由住宅建公司与华叶公司自行处理,华叶公司也明确承认该 《承诺函》当中的已付工程款数额不属实,住宅建公司实际未收到3,100,000元工程款。由此说明住宅建公司对外承认的已付工程款数额并不真实,应以实际支付数额为准。
2.2010年9月8日、2010年9月9日华叶公司分别支付的两笔1,500,000元不应作工程款认定。住宅建公司在收到华叶公司支付的两笔1,500,000元后即于同日予以返还。根据华叶公司与住宅建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华叶公司于2010年9月8日、2010年9月9日所支付的两笔1,500,000元不符合双方有关工程款的付款约定,也不符合建筑行业的惯常做法,故不应作工程款认定。(https://www.daowen.com)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工程造价为4,965,476元,扣除华叶公司已付部分2,840,000元、华叶公司另行分包给他人完成部分的工程款1,328,355元,华叶公司尚欠住宅建公司工程款797,121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