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议
2026年07月27日
四、建议
建筑行业中,发包人占着绝对的市场优势,如果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发包人资信良好,按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目前只是由于资金周转不畅出现资金短缺的,为了满足发包人的融资要求而放弃建设优先受偿权的,则承包人可以部分放弃优先受偿权,进一步可以约定附工程款支付条件的放弃,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以及债权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发包人的融资款只能用于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或者要求发包人及第三方提供担保,保证承包人工程款的实现。
(二)发包人资信不良,完全依靠承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未支付大部分工程款的,这个时候承包人如果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则其工程款债权的实现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建议不能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承包人最起码的权利,无论发包人外面存在多少债权,包括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不会影响承包人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https://www.daowen.com)
如果发包人采取威胁等手段胁迫承包人做出放弃的书面承诺,承包人应当做好证据的收集,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发商要求放弃的函件、施工单位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在适当的时候或者发包人产生财务危机之时,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从现有的材料不能表明中国的法院都支持承包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放弃,所以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需严格把控风险,避免不确定性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