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程造价鉴定常用方法有定额比例法、工期比例法和定额据实结算法

(一)未完工程造价鉴定常用方法有定额比例法、工期比例法和定额据实结算法

本案呈现了典型的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思路。未完工程的造价鉴定方法,关联案例2中,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三种常见的方法,分别是:1.定额比例法、2.工期比例法、3.定额据实结算法。其中,司法实践中以定额比例法应用最为广泛。例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条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不予支持。”采取定额比例法,应当分五步计算造价:第一步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出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也就是双方合同记载的价格;第二步按照当地定额标准计算出合同总价;第三步用第一步和第二步的两个价格做比,得出合同价与定额价的下浮比例,这一比例也可以理解为承包人报价的优惠率;第四步用当地定额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定额价;第五步用第四步得到的已完工程的定额价乘第三步确定的下浮比例,就得到了对应在合同价计价原则下的已完工程的合同价。该定额比例法是通过迂回到定额计价这一系统中,使得已完工程的造价和整个工程的造价具有可比性,反过来求已完工程按合同计价方法应该得到的价格的一种科学方法。

不过,定额比例法的适用也有一定的条件。如在关联案例2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明确说明 “审理此类案件,除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外,还特别应当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以此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上述判决的时候,充分考虑了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两方面的内容。所谓价值判断,是指在司法裁判活动中,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判断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利益,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所谓利益衡量,也称利益考量、利益平衡,实际上是当各方当事人利益冲突时,法官对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利益等各种利益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妥当平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联案例2正是慎重区分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并通过准确的计算,确定了各种方法之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偏离,达到了较好的利益平衡效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