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程的造价鉴定应当考虑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能否适用
在关联案例1中,发承包当事人约定的计价方法是640元/平方米,一次性包死。对于未完工程,平方米固定单价法显然不能用于未完工程的造价鉴定。因为平方米固定单价一定是工程全部完工的单价。例如假设,承包人所报单价对应的施工范围包括土建和装修两部分,合同总价为建筑面积与单价之乘积。那么当土建已经完成而装修尚未进行的情况下,根据土建面积就已经可以计算出工程的全部造价,也就是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希望获得的全部造价。但此时装修部分尚未施工,显然仍然以合同约定的单价法计算总造价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关联案例1中法院判定 “工程并未完工,无法按照固定价条款结算工程款”,且 “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然约定施工管理费、税金等费用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但这一约定的前提是工程已经完工,并且按照固定价进行结算。而本案中,工程并未完工,无法按照固定价条款结算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措施费、规费等费用共134,807.47元应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而在本案中,本案约定的是总价包干60,018,000元。这与关联案例1中约定的固定单价又有不同。本案的固定总价可以直接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也即二审法院认为 “由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总包价),而涉案的建设工程尚未完工,故应先计算出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再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照上述比例计算即为本案合同内已完成工程量的造价。”本案的固定总价60,018,000元可以作为定额比例法计算下浮比例的一个重要因素。(https://www.daowen.com)
只是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并未要求鉴定机构按照定额比例法计算合同造价和定额造价的下浮比例。虽然此举有所不当,但二审法院所确定的鉴定方法却确定了固定总价可以用来确定下浮比例这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