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程的造价鉴定也应当区分合同范围内工程和合同范围外工程两部分
2026年07月27日
(三)未完工程的造价鉴定也应当区分合同范围内工程和合同范围外工程两部分
将已完工程的造价鉴定内容区分为合同内和合同外的意义,在于这两部分应当适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本案合同内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外的计价方法没有约定。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条所规定的以定额比例法确定未完工程造价的适用前提是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于是,对于固定总价之外的工程则不应当再适用该条文的规定进行造价鉴定。
因此,本案的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合同范围内已完成工程量鉴定造价61,238,371.72元 (造价未计浮动比率),合同范围外已完成工程量 (即设计变更及签证)鉴定造价1,949,814.16元。(https://www.daowen.com)
对于合同固定总价范围外的造价1,949,814.16元,二审法院认为 “涉案建设工程合同虽然约定了工程总价包干价,但是该固定价格是针对合同内的工程量而言,而对合同外的工程量不应当一律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计付。在当事人对此不能协议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据实结算,故一审法院对合同范围外已完成工程量的造价下浮15%计算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明确了一条重要的鉴定规则,即合同外的未完工程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据实结算。这也符合上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