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价规范性文件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执行依据

(三)国家计价规范性文件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执行依据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5.12规定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应依据以下相关标准或技术文件:a)国家标准;b)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建设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相关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标准;c)省级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应的地方标准;d)经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e)建设工程相关领域被认可的技术成果;f)相关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标准或技术方法;g)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标准或技术方法的,可采用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方法,并通过计量认证,形成书面文件,经当事各方一致同意后实施。”

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计价条款是 “依据2003年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年 《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结合单县定额站材料价格表进行调整,Ⅰ类工程按Ⅱ类工程结算编制工程预 (结)算,经审核后,作为工程预付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每个定额工日按44元人民币。”该种约定就是以定额这种国家计价的规定性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可能需要对计价的规定性文件作出不同的解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第6.3.6条规定如果当事人 “因对国家计价规定性文件有不同理解而产生的分歧,分歧各方应共同提请相应有权机关解释。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作出鉴别和判断的,鉴定受托人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工程造价、经济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

本案中,登达公司主张,“短支剪力墙应按 《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套用轻型框剪墙子目4-2-35、模板套用壁式柱子目10-4-154”。实际也就是关于某一定额子目套用哪一条定额的争议。登达公司当然主张 “短支剪力墙”这一分项工程应当套用某一个可以得到更高造价结论的定额子目。其依据的文件是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定额解释》。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定额解释》不在合同约定的定额文件范围内。(https://www.daowen.com)

而鉴定机构则认为,菏泽市以及山东省定额站都未下文短支剪力墙应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套用轻型框剪墙子目4-2-35、模板套用壁式柱子目10-4-154问题,所以鉴定单位未按照上述定额解释文件计算,而是按照现有的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文件计算的。

实际上,本案短支剪力墙应当套用哪一个定额,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而定额一般由定额站发布,当事人约定适用某一定额时,也意味着适用关于该定额的全部文件。不过该定额文件应当由发布机关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法律地位。如果是定额的补充文件,则其和定额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则应当适用。但本案文件为 《定额解释》,又有不同。凡不是定额制定部门颁布的,而是其他单位对定额文件的解释,均不能称之为 “定额文件”,不能用以计价,更不能具体应用到案件的裁判中。

关于国家计价的规定性文件的适用,在关联案例1中,经过省级工程造价总站的回复,《补充定额估价表》可以作为代替原定额文件执行的结算依据。在关联案例2中,法院通过对两个计价文件的性质分析,认定了93定额至99定额属于定额计价体系,具有一定的连续性,2004陕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属于清单计价体系,两者计价方式不同。故应当适用具有一定连续性的计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