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达公司要求马某某返还全部工程款2,776,000.00元的理由如下:

(一)丽达 公司要求马某某返还全部工程款2,776,000.00元的理由如下:

1.关于如何适用两次司法鉴定的问题。关于工程质量的鉴定,其结论为:此工程系施工不满足设计及相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工程质量较差,不满足设计与规范要求。可以得知整个工程都不合格,并不是只有坍塌部分的工程不合格。

2.关于倒塌部分费用及剩余还未倒塌部分的加固费用的鉴定问题,丽达公司也认可倒塌部分的重建费用为520,050.00元,其余部分的加固费用为119,016.00元,但是剩余部分挡土墙的工程质量同样是严重不合格的。虽然鉴定了加固费用,但是完全不能保证在加固后不再坍塌。因为根据工程质量的鉴定来看,整个工程的砂浆强度极低。排水设计不合理,西侧翼墙墙面已经存在多处裂缝,需要将整个工程拆除重建。因此,其费用也会远远不止丽达公司请求的2,776,000.00元。

3.自从原有的部分挡土墙倒塌后,还砸坏了临近的房屋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丽达公司不得已还支付了几十万的赔偿,后香格里拉市政府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也多次要求丽达公司将挡土墙全部拆除重建。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剩余部分还具有利用价值,只需要加固的认定,也不是从专家的角度得出的结论。

4.双方签订的 《挡土墙施工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马某某在工程完工后应通知丽达公司在7日内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丽达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因此,如果此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丽达公司是有权要求马某某返还全部工程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