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法院如何认定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香格里拉市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某建设工程...
关 键 词:质量缺陷,质量鉴定,过错责任
问题提出:通过工程质量缺陷鉴定明确责任主体和修复方案,如何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裁判要旨:鉴定意见书并未认为应当对挡土墙全部进行拆除,存在可加固处理部分,只是对已破坏部分进行拆除。在 (2016)云鼎鉴司字第8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对重建部分和加固部分的费用进行计算,故一审判决认定部分重建、部分加固并无不当。丽达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马某某,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上诉人 (原审原告):香格里拉市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下称 “丽达公司”)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马某某
2014年8月24日,丽达公司与马某某签订了 《挡土墙施工合同》,由马某某承建建塘镇北门社区二组 “和谐华庭”项目的挡土墙工程。合同分别对承包方式、工程单价、付款方式、施工时间、设备材料、工程质量、验收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马某某将工程交由温某某进行施工。
2015年4月3日,丽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776,000.00元给马某某。
2015年8月中旬,挡土墙发生垮塌并砸坏了民房。2015年8月26日,丽达公司委托了云南建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了 〔2015〕司检字第10号 《香格里拉市达娃路北侧和谐华庭住宅小区挡土墙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检验结果及建议为:挡土墙施工质量较差,不满足设计与规范要求。建议尽快对已破坏的挡土墙进行拆除,并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参照国家相关规范对挡土墙进行重新勘察、设计和施工或者局部加固处理。丽达公司支付了该项鉴定的鉴定费40,000.00元。2016年7月6日,一审法院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 (2016)云鼎鉴司字第883号 《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倒塌挡土墙的重建费为520,050.00元,未倒塌挡土墙加固费为119,016.00元,丽达公司预交了该项鉴定的鉴定费25,000.00元。
各方观点
上诉人 (原审原告)丽达公司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