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通过鉴定来确定质量问题?如何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予

一、法院如何通过鉴定来确定质量问题?如何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予

以审查确认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产生争议,非常普遍。因工程质量问题的专业性,所以,要借助于质量鉴定来确定问题是否存在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质量鉴定的内容通常会包括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原因、质量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等方面。质量问题成因及修复方案与修复费用的鉴定涉及不同专业领域,因此,需要不同的鉴定资质,所以,通常需要不同的鉴定机构来完成。在这类案件诉讼中,一般法院要启动两次或三次鉴定:质量问题鉴定、修复方案鉴定、修复费用鉴定。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需要结合全案其他证据作出分析判断,认定案情不能单独依靠技术鉴定。但是,由于作为一种科学证据,鉴定意见是由各领域的专家对专门性的问题作出的分析、鉴别和判断。这种对专门问题的证明力是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因此,鉴定意见被称为 “证据之王”,鉴定人被称为 “科学的法官”。基于此,有些法官对鉴定意见不作实质性审查判断,直接作为证据采信。有些律师和当事人,也因专业知识的匮乏和对权威的盲从,对鉴定意见缺乏有效的质证。但鉴定意见和其他任何证据一样,存在许多虚假的可能,很多因素包括鉴定人的能力、水平、责任心、职业道德、受外界的干扰、鉴定的程序等,均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所以,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充分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 《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9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对于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本条是法院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法律依据。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对于鉴定结论的实质性审查往往需要借助于其他鉴定或者专家证人,所以,审查难度较大。而对于形式审查,相对比较容易,所以,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形式审查重点在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涉及多个专业,包括房屋建筑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年限鉴定、各类危房建筑等级鉴定、建筑材料质量鉴定、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和其他土建工程质量鉴定、建筑电气管线、上下水管及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集合和单元质量鉴定、建筑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质量鉴定、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鉴定、建筑物抗震装置质量鉴定、建筑门窗、幕墙工程质量鉴定、建筑钢结构工程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鉴定 (包括事故原因、事故等级的鉴定)以及其他与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https://www.daowen.co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根据此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实践中,通常会建立一个三类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不仅会从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入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中进行选择,也会选择一些专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入名册。也就是说实际上有两类机构在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一类是虽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但在人民法院登记入册的专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而不论哪类机构,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和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同时根据 《计量法》第21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因此,做一个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至少要通过省级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

本案质量鉴定的主要争议是,挡土墙应当全部拆除还是部分加固。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论是 “挡土墙施工质量较差,不满足设计与规范要求。建议尽快对已破坏的挡土墙进行拆除,并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参照国家相关规范对挡土墙进行重新勘察、设计和施工或者局部加固处理。”实际上,很难认为挡土墙质量存在部分已经坍塌而另一部分质量合格的状况,这与常识并不相符合。鉴定机构的该种描述并没有明确说明挡土墙是否应当全部拆除。丽达公司认为整个工程的质量都不合格,应当全部拆除重建;而法院最后则认定,该鉴定报告并未认为挡土墙需要全部拆除,还存在可加固处理的部分。当然,这和丽达公司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事项存在很大关系。如果丽达公司提出的请求是 “请求对系争工程的整体质量是否合格”,则很有可能鉴定机构会给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这需要业主一方慎重考虑质量鉴定的请求事项。本案的第二个鉴定是在第一个质量鉴定的基础上,作出的已经倒塌的挡土墙的费用鉴定和未倒塌挡土墙的加固费用鉴定。法院最总没有支持业主要求返还全部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的诉请,而是判决实际施工人马某某返还了已经倒塌部分的费用和加固费用的总和。

参考案例2中,由于鉴定报告没有对鉴定资格的说明,没有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所以,法院对鉴定报告未予以采信。本案就是法院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