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法院如何采纳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加固方案——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慈溪市慈吉教育集团建...

9.8 法院如何采纳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加固方案[19]——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诉慈溪市慈吉 教育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

关 键 词: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修复加固,折价赔偿

问题提出:当工程质量鉴定为不合格,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作出了一份修复加固方案,法院如何认定该方案是否合理,是否应采纳该方案?

裁判要旨:案涉工程确实实际存在质量问题,必须予以加固与修复。但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按原设计要求选用的加固修复费用高达3,800万元,大大超过工程造价,经济上不合理,有关顶升 (迫降)方案施工难度高、风险大,而案涉工程标高与设计值最大相差66mm,层高与设计值不符之处最大值为98mm,有的仅相差11mm,不予调整仍可满足正常使用,故对该院出具的维修方案不予采纳。

案情简介

上诉人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建工集团”)

上诉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慈溪市慈吉教育集团 (下称 “慈吉教育集团”)

2000年12月29日,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慈溪市慈吉教育集团签订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慈吉教育集团 (甲方)将慈吉中学一标段的全部土建工程和水、电、卫安装工程发包给建工集团 (乙方)施工,工期自2001年1月31日起6个月内完工。如由于甲方原因,致乙方不能继续施工,则工期顺延。工程材料和设备采用的标准价为施工图送法定审计部门当月的慈溪市场价;乙方向甲方交付50万元的质量和工期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合格及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甲方返还该款,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土建按法定审计部门编制的预算价下浮17%,水、电、卫按法定审计部门编制的预算价下浮7%,一次包死。暂定造价1650万元,在乙方进场后预付工程款的10%,工程基础完工后预付10%,一层完工预付10%。二层完工预付20%,工程主体完工预付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0%,工程决算后支付除质量保修金外的其他工程款,工程款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由于乙方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如甲方损失超过200万元,还应赔偿甲方损失。2001年2月10日,双方通过招投标又签订《慈溪市建筑施工合同》。同年2月19日,建工集团向慈吉教育集团发出开工报告,慈吉教育集团于次日同意了建工集团的开工请求。2001年2月26日,建工集团向慈吉教育集团交纳质量和工期保证金50万元。慈吉教育集团于2001年6月23日组织人员对建工集团承建工程的基础进行验收并由慈溪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同年7月4日进行主体质量验收并进行备案。合同履行中,双方经协商将原属建工集团承包范围内的部分项目交给他人施工,并签订相应的承包协议。2001年9月6日,慈吉教育集团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及在校师生的安全为由通知建工集团:要求在9月14日前完成对遗留工作的扫尾工作及存在严重缺陷的修正工作,并撤离全部施工人员,到期未完工的工作由慈吉教育集团统一调度处理。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在施工期间,慈吉教育集团先后共支付建工集团工程款9,692,285元。

2002年1月,建工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慈吉教育集团,追索慈吉教育集团因投资建设慈吉中学A、B、C三幢宿舍楼而拖欠的近2,000万元施工工程款。2002年2月,慈吉教育集团反诉要求建工集团赔偿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经济损失。2003年1月,一审判决慈吉教育集团向建工集团支付工程欠款1,133,340,977万元,慈吉教育集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8月,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依据慈吉教育集团的申请,法院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测,该中心于2005年4月8日、5月13日对宿舍楼的工程质量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和补充检验报告。经检测,慈吉中学宿舍楼存在十二项质量缺陷,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标高及层高与设计不符。检验报告认为:1.凡检验结论中不满足设计要求或有关验收规范标准项目,均可认定对使用功能有一定影响。2.根据此次检测结果,部分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不足设计值,部分楼板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综合分析认定,这些质量问题对楼板的设计承载能力有一定影响。3.三栋宿舍楼外墙抹灰中氯离子含量偏高,这对结果耐久性有一定影响。4.三栋楼卫生间渗漏水严重,有的卫生间已出现渗漏水侵蚀照明设施问题,这对楼房使用安全性有一定影响。5.A、B楼有插座接线相序与规范不符的现象,接线不正确会影响用户的使用安全,6.A、B楼存在配电箱出现短路现象,这是施工中绝对不允许出现的现象,会影响用户的使用安全。7.A、B楼部分配电箱出现导线截面小于设计要求,这会影响用户的使用安全。8.B楼疏散指示灯的设置不正确会影响火警情况下的人员安全。

在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后,依照慈吉教育集团申请,法院委托原设计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对工程修复加固方案进行鉴定,该院于2005年8月出具了 《慈吉教育集团中学宿舍楼A、B、C修复加固方案》。鉴定报告选用的标高、层高的调整方案为顶升 (迫降)方案,具体原理为:为了有效地控制顶升 (迫降)时的同步性,选用收到机械螺旋式千斤顶,通过植筋的方法,在框架柱上顶升 (迫降)部位的上部和下部设置钢牛腿,下面的钢牛腿为千斤顶搁置点,上部的钢牛腿为顶升 (迫降)时的着力点了,钢牛腿需经过抗压、抗剪验算及砼的局部抗压验算。对每个框架柱千斤顶应对称布置,千斤顶的顶升力应大于框架柱轴力的15倍以上,千斤顶顶紧后将框架柱截断同步顶升 (迫降)到位,将截断的钢筋进行剖口焊接,用微膨胀细石砼将顶升 (迫降)后的柱子的空隙浇密实,细石砼的强度比原框架柱提高一级,待补浇的砼达到设计强度后拆除千斤顶及钢牛腿,在接缝部位上下一定范围用结构胶粘贴钢板,以满足框架柱的受力和抗震设防要求,修复后基本不改变原有框架柱的外形。根据该修复方案,法院依据慈吉教育集团申请委托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报告,该修复加固方案的修复费用合计为38,491,190元。

在重审中,慈吉教育集团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3,000余万元变更为修复,建工集团同意修复,但慈吉教育集团必须承担修理费用。

重审判决:一、慈吉教育集团支付建工集团工程款12,289,043元,其中9,289,043元慈吉教育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建工集团,余款300万元在建工集团完成本判决第二项维修义务后十日内支付。二、建工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对慈吉教育集团中学宿舍楼工程的质量问题予以维修,维修后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范围要求。三、慈吉教育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建工集团保证金50万元。四、驳回建工集团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慈吉教育集团其他反诉请求。

终审判决:一、维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甬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甬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建工集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对慈吉教育集团中学宿舍楼A、B、C楼工程质量予以加固、修复、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三、变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甬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慈吉教育集团应在中学宿舍楼A、B、C楼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给建工集团工程款11,243,767元。

各方观点

上诉人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建工集团观点:

鉴于案涉房屋已投入使用,作为施工单位,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义务仅仅是保修,且工程已过保修期。关于主体结构,如果仅仅不符合设计要求,而符合国家规范,没有影响使用,没有必要加固与修复。关于层高与标高问题,并不是建工集团的责任,慈吉教育集团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标高、层高质量问题;鉴定单位按照慈吉教育集团的要求予以鉴定,加固方案的鉴定结论严重脱离实际,违反建筑、经济规范,从加固修复方案内容来看,技术方案是不科学的,是对工程结构的破坏和肢解,严重影响工程的抗震能力和安全使用,内容上是不可取的;所谓3,800万元的加固方案及费用鉴定结论遭质疑,不应由建工集团加固与修复。

上诉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慈吉教育集团观点:

建工集团应承担工程质量的加固与修复责任,作为施工单位,其法定义务是向慈吉教育集团提供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基本事实,且已涉及结构问题如钢筋保护层及楼板厚度、构件裂缝、标高层高问题,这些问题不会因慈吉教育集团使用而发生,建工集团应进行修复,修复的标准按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修复方案进行。

法院观点

重审法院观点:

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慈吉中学宿舍楼工程的施工质量确存在与设计要求不符之处,慈吉教育集团要求建工集团按设计要求维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按原设计要求选用的加固修复费用高达3,800万元,大大超过工程造价,经济上不合理,有关顶升 (迫降)方案施工难度高、风险大,而案涉工程标高与设计值最大相差66mm,层高与设计值不符之处最大值为98mm,有的仅相差11mm,不予调整仍可满足正常使用,故对该院出具的维修方案不予采纳。工程质量维修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较为合理,对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建工集团应予维修,维修后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但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可不予维修,由建工集团给予适当的补偿为宜。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建工集团除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并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外,另行补偿慈吉教育集团50万元。

终审法院观点:

《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除了有类似的规定外,第32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是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如果所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修复责任。因此,从法律规定层面分析,慈吉教育集团要求建工集团对案涉工程进行修复与加固,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有法律依据。从检测报告的内容来看,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有的是影响实际承载能力的,有的是影响使用安全的,必须予以加固与修复。

关联案例1

案件名称: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慈溪市慈吉教育集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

审理法院:执行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浙甬民执字第93号;申请复议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浙执复字第12号;申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010)执监字第183号

裁判观点:东航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提出,除案涉工程的标高及层高外,其他工程质量问题该公司有能力进行加固和修复,并就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提出了修复方案。但慈吉集团不接受该公司的方案,要求东航公司严格遵循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全面修复工程。东航公司未能提出符合原设计要求的修复方案,不能达到判决要求的修复标准,且该修复行为在性质上并非只能由东航公司完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8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0条第2款,可以由有关单位或其他人代替东航公司完成修复行为,费用由东航公司承担。上述规定并未将申请执行人排除在替代履行的主体之外,本案由申请执行人自行修复不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案件执行,应予准许。东航公司承担修复费用与慈吉集团支付工程款均为金钱给付义务,依债务性质可以相互折抵。且折抵之后,有利于降低案件执行成本。修复费用的确定应以替代履行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但从案涉工程原设计单位出具的修复方案和宁波中院对该方案委托鉴定的结果看,修复费用大大超出工程造价。如委托第三方修复,东航公司可能承担的费用远高于浙江两级法院在执行裁定中要求该公司承担的数额。另外,慈吉集团提出愿意自行修复工程,修复费用以工程造价为限,属慈吉集团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由此可能出现的风险由慈吉集团自行承担。而东航公司一直未能提出低于工程造价并能全面修复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方案。执行法院在慈吉集团做出让步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定东航公司承担的修复费用以工程造价为限,与原设计单位的修复方案所需费用相比,较为公平合理。

关联案例2

案件名称:常州市雪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顾科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一审:(2010)武前民初字第266号;二审:(2011)常民终字第1278号

裁判观点:经过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质量存在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1.车间吊车梁混凝土标准未按国家相关标准由C40变更为C30;2.砖基础宽度未达到原图纸设计要求;3.抗风柱的纵筋直径数量及尺寸也未达到原设计要求;4.屋盖水平支撑数量未达到原设计要求;5.混凝土下柱的柱间支撑构件截面尺寸未达到原设计要求;6.屋盖预应力混凝土檩条的根数未达到原设计要求;7.预应力混凝土檀条与混凝土屋架之间未可靠连接。其中第7项存在安全隐患,法院委托有关机构作出了修复方案并计算出实施修复方案所需工程预算,工程预算为7,987,896元,其他费用为53,471元。针对工程质量存在的其余六个方面的问题,对车间生产安全不构成影响,且重新施工或加固到符合原设计要求,经济成本过大,客观上不现实,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增减条款结算工程款。

律师点评

本案是对质量缺陷工程通过鉴定确定修复加固方案而修复加固方案不被采纳的典型案例。建工集团起诉慈吉教育集团,要求支付2,000万元施工工程款。慈吉教育集团反诉要求建工集团赔偿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测,经检测,慈吉中学宿舍楼存在十二项质量缺陷,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标高及层高与设计不符。在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后,法院委托原设计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对工程修复加固方案进行鉴定,该院出具了《慈吉教育集团中学宿舍楼A、B、C修复加固方案》。鉴定报告选用的标高、层高的调整方案为顶升 (迫降)方案,该修复加固方案的修复费用合计为38,491,190元,超过工程造价。当事人双方就修复加固方案是否合理合法存在重大争议。最后,法院认定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按原设计要求选用的加固修复费用高达3,800万元,大大超过工程造价,经济上不合理,有关顶升(迫降)方案施工难度高、风险大,故对该院出具的维修方案不予采纳。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修复、加固方案是否合理,经常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因其专业性强,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法院对于修复加固方案的审查一般会重点考虑方案本身的科学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操作上的可行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