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根据鉴定意见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的责任进行划分和认定

二、法院如何根据鉴定意见对建设 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的责任进行划分和认定

《最高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设计原因、施工原因、使用不当,也包括物理原因、生物原因和意外灾害。从工程质量案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来看,有的案件只有一方责任人;有的则属于当事人负有混合过错责任,要按过错大小来分担。就混合过错来看,有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混合过错,有的是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有混合过错。法院如何根据鉴定结论划分责任呢?

本案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而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本案的发承包双方均有过错。《建筑法》第13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也即法律禁止个人承揽工程业务。本案丽达公司明知实际施工人马某某是自然人,不是建筑施工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揽工程,却将工程发包给其施工。因此丽达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人民法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决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酌定实际施工人马某某返还了倒塌部分的工程款和加固部分的费用。

参考案例1则是典型的因施工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案件。该案中的鉴定结论为:“被测地下室裂缝主要由于混凝土收缩与温度应力共同作用产生,混凝土成型后如存在养护不良或施工超载或过早堆载的施工不当行为均会促进裂缝的产生与发展。”同时该鉴定报告载明:对混凝土强度的抽检满足设计要求,抽检的钢筋距离满足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抽检的板厚满足设计要求;对地下室结构设计图纸进行复核,基础承载力等均满足规范要求。鉴定报告中没有直接明确地下室质量问题是由施工方原因造成的,但法院通过对鉴定报告的分析判断,认定地下室裂缝的产生原因系施工不当行为造成的,并据此判决由施工方承担质量责任。

参考案例2中涉及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质量鉴定的结论是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就是不合格的或者低于国家标准的情况,法院如何划分责任?通常情况下,施工方质量不合格,责任应由施工方来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对于不合格工程无权主张工程款。但是,对于合同签订当时,双方自愿约定低于国家标准的质量标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