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因果关系及工期能否顺延的问题
工期延误,通俗讲就是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工期顺延,是指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者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相应顺延延误的工期。因此,工期延误是工期顺延的必要条件之一。[25]
工期延误的原因,可能是由发包人引起的,也可能是由于承包人引起的,还可能是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如果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不能顺延,如果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或者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可以顺延。
发包人引起工期延误的常见情形主要有:未依约提供图纸、未依约提供开工条件、基准资料错误、开工延迟、甲供料、分包迟延、付款迟延等。承包人引起工期延误的主要情形: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施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情形:鉴定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所导致的工期延误。(https://www.daowen.com)
一般来讲开工延迟、甲供料、分包迟延、付款迟延、设计变更等只是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因素或事项,但未必一定会造成工期延误的后果。实践中认定工期延误还要看,这些事项与工期延误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客观造成了停工、工期延长等后果。对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应查明是否增加了关键线路上关键工作的工程量,增加的,顺延工期,未增加的,工期不顺延。
对于工期延误、工期顺延的因果关系及损失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法院一般会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及参考案例中对于当事人对工期的鉴定,均包含了因果关系的鉴定。而鉴定机构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一方面依赖于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规定,另一方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工期延误的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如果脱离了证据,仅从延误事项本身去鉴定并出具结论,法院一般不会认定。本案中,鉴定单位对于延迟开工、天气原因、甲供料、分包迟延、迟延付款、设计变更都认定为是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认为应当顺延工期。法院则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对于延迟开工不认定为发包人的原因;对于天气原因,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认为设计变更也未必都会引起工期延误。因此,法院只认定甲供料、分包迟延、迟延付款构成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可见,法院对于工期的认定,不完全依赖于鉴定机构的意见,还会结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综合认定。所以,工期鉴定不完全是专业问题,更多是法律问题、证据问题。当事人应注意留存引起工期延误的证据,以便开展工期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