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法院如何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期延误损失的鉴定——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舜杰建筑集团...

9.11 法院如何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期延误损失的鉴定[26]——上海欧港置业有限 公司与浙江舜杰 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7]

关 键 词:工期延误损失,鉴定

问题提出: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损失,是否可以通过申请鉴定程序确定损失,法院对工期延误损失的鉴定如何认定?

关联问题:工期延误损失的类别有哪些?

裁判要旨:如工程延期竣工是客观事实,且能够明确责任方,另一方就此产生的停工损失也客观存在。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可以委托专业审价单位,以结算审价技术指标为依据,结合系争工程延误工期的实际情况,审定受损方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停工损失。

案情简介

上诉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 (下称 “欧港公司”)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 “舜杰公司”)

2004年1月16日,欧港公司 (甲方)与舜杰公司 (乙方)就上海金山化工建材市场工程签订 《工程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建筑安装及小区配套设施。开工日期2004年1月8日;竣工日期2004年9月23日。2004年2月9日,舜杰公司取得上海金山化工建材市场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 (交易成交)通知书》。同日,双方分别签订了三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舜杰公司承建欧港公司开发的上海金山化工建材市场首期、二期、三期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土方,建筑安装:水、电部分设备,主体建筑物内外装饰,总体:小区道路、室外雨污水管等;开工日期2004年1月 (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为2004年10月,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58天。2004年3月28日,双方签订 《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工程协议中2000定额改用1993定额,补充条款如下:……2.开竣工日期:2004年1月开工 (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条件并以开工报告为准),2004年11月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240天……9.竣工验收概念确认:乙方在合同承包范围内 (总体除外)完成的工程量,即房屋土建和屋内水电安装等完成。其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并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 (包括竣工图),经甲方、设计、监理、施工四方共同验收。

2004年5月27日,上海市金山区规划管理局向欧港公司发出 《停止施工通知书》,载明:“你公司在金山区金山嘴工业区新江村2、4组地块内建造的化工建材市场项目,由于涉及规划调整,请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2004年5月31日,欧港公司向舜杰公司发出 《停止施工通知书》。

2004年6月10日,欧港公司向舜杰公司发出 《暂时停工通知书》,载明:“按金山区山阳镇委夏书记口头通知,经请示金山区政府李区长意见,需我方施工现场暂停两天,因确定金山化工建材市场的方案调整需两天时间。”2004年6月11日,欧港公司向舜杰公司发出 《部分复工通知书》:“为配合有关部门规划调整和减少经济损失,凡涉及龙胜路、亭卫南路的沿街建筑物和南边陆幢房暂停施工,待有关部门同意调整后的方案再施工,停工部分的工人先出场等待通知。”

2005年4月15日,舜杰公司向欧港公司发出 《关于 “上海金山化工建材市场”项目因业主要求停工、停建而造成施工方经济损失要求索赔的函》。

2005年12月12日,欧港公司、舜杰公司及质监部门等对系争工程中41幢单体房进行竣工验收。至2006年3月30日,舜杰公司承建的全部单体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的共同竣工验收。2006年10月20日,舜杰公司致函欧港公司,要求对系争项目因业主要求停工、停建而造成施工方经济损失和若干事项进行确认。

一审审理中,原审法院委托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下称 “一测量公司”)对本案项目的临时设施的造价、综合保险费、土地租赁费与接水电配套费、停工窝工损失、工期及延误工期责任进行审核。一测量公司于2007年11月30日出具 《上海金山化工建材市场工程造价司法审价鉴定报告》。工程审价结论为:审定本工程延误工期459日历天。因规划设计调整、管线未搬迁、业主提供材料不及时、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工程进度拖延等非施工方及客观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本案工程工期延误责任方为业主方。审定本工程非争议索赔费用为4,368,069元 (其中:临时设施费1,520,000元、综合保险费450,000元、停工损失费2398,069元)。争议部分索赔费用为1,192,166元 (其中:核增综合保险费636,115元、核增现场管理费556,051元)。工程审价说明:…… (三)索赔工期。延误工期459日历天的原因:1.规划设计变更。2004年6月11日业主方发出的部分复工通知书。所涉20幢房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开工条件或保证连续施工的条件。2.施工区域高压线未及时迁移,由业主方提供的监理日记记录。3.部分房屋结构封顶后因业主方原因不能连续施工。(四)索赔费用。1、临时设施费。根据1993定额规定,临时设施费按直接费的25%并计相应费率计取,审定金额1520,000元。2.综合保险费。根据沪建建 (2004)349号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综合保险费应由业主承担。按定额工日计算综合保险费金额为1,086,115元,施工方提供的支付综合保险费凭证为1,158,535元,施工方2006年10月20日索赔函中要求业主方支付综合保险费450,000元。经综合分析,一测量公司审定综合保险费为450,000元。3.停工费用。一测量公司根据结算审价技术指标为依据,计算人工、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等停工费用综合单价。人工费由定额工日数;周转材料由定额摊销量;停置机械台班费按定额规定计算,即停置机械台班费= (折旧费+经修费) ×50%+人工费+劳防福利费+养路费。(1)2天全部停工的停工费用索赔费用为155,961元。(2)8幢房屋未及时复工、管线影响停工、部分房屋结构封顶后停工 (甲供窗框、屋面盖瓦、外贴面砖未及时供货)等属部分停工,所以按上述人工费20%、周转材料费与停置机械台班费各50%计算,索赔费用为793,752元。(3)施工方主张索赔暂停房屋施工的施工人员遣散费330,000元,由业主方提供的监理日记记录,下达撤场通知当日已开工43幢,不能复工13幢,占总开工幢数的23%,根据规定,在正常工期下每天需施工人员数量大于1,300人,施工方提出300人撤场是合理的,按每人900元计算,遣散费用为270,000元。(4)一测量公司以结算审价技术指标为依据,计算定额综合间接费综合单价为0.27371元/平方米每天,索赔工期为93日历天,按定额综合间接费的40%计算现场管理费,审定索赔费用为706,458元。施工方主张按459日历天的索赔总工期来计算现场管理费。一测量公司认为,计算现场管理费的索赔工期计算公式为:索赔工期=延误单体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某单体延误工期,本工程为群体工程,所以每个单体延误工期应按单体的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折算总体延误工期。考虑到同一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因工程规模缩小而同比例减少的实际情况,将459-93=366日历天的索赔工期差值按以上综合单价的20%计556,051元列入争议部分。(5)综合大楼104套桩的处置费按加工定作合同约定计算,索赔费用为112,601元。(6)农村土地租用延长一年按协议书约定计算,索赔费用为60,000元。(7)施工方主张索赔增加80间活动房、临时围墙费用,经分析其费用单价合理,按每间住6人共300人计算多建50间活动房,索赔费用为299,297元。

2008年1月28日,一测量公司出具 《上海金山化工建材市场工程造价司法审价鉴定补充报告》,取消综合大楼104套桩积压预制厂堆场费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四、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损失费用人民币2,781,519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上诉人欧港公司观点:

1.系争工程竣工日期应为2006年7月6日,一审认定为2006年3月30日错误。欧港公司要求停工是事实,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舜杰公司有义务提供修改施工进度的计划,舜杰公司未提供,故工期延误的责任在舜杰公司。一审判决认定工期延误459天,欧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天数93天,故剩余的366天工期延误,舜杰公司应承担责任。

2.舜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停工造成的损失及损失金额,审价单位估算的损失只是可能发生,而非必然发生。

被上诉人舜杰公司观点:

1.双方约定除室外工程,竣工验收是欧港公司行使民事权利,故一审判决认定的竣工时间正确。招标文件并非合同组成部分,对双方无约束力。延期竣工的责任在欧港公司,舜杰公司已经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2.审价单位根据93定额审计得出的停工损失就是实际发生的费用,欧港公司应当支付。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

1.由于双方最后签订的 《补充协议》中约定,系争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为舜杰公司在合同承包范围内 (总体除外)完成的工程量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和报告,经甲方、设计、监理、施工四方共同验收。根据该约定,可以理解为双方认可如系争工程除总体外通过四方验收,即视为系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由于系争工程的所有单体工程在2006年3月30日全部通过四方验收,故系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6年3月30日。

2.对系争工程工期的认定。由于双方对系争工程开工日期为2004年4月30日均无异议,而法院已认定系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6年3月30日,故对鉴定报告认定的系争工程的实际工期为699天、合同工期240天、延误工期459天予以认同。其次,是对延误工期责任的认定。根据鉴定报告,一测量公司详细分析了延误工期459天的原因并归结为规划设计变更、施工区域高压线未及时迁移、部分房屋结构封顶后因业主方原因不能连续施工三点,规划设计变更及高压线未及时迁移的责任显属欧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虽然欧港公司称规划等变更属不可抗力,相关后果其不应承担,但作为开发商此属于其应当承担的风险,故对此抗辩不予采纳。对于因欧港公司主材供应不及时、其指定分包商施工进度拖延等导致部分房屋结构封顶后不能连续施工的问题,由于 《补充协议》约定系争工程现场需具备同时施工、连续施工的条件,故欧港公司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此,基于鉴定报告中对系争工程工期延误原因的分析,原审法院认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应由欧港公司承担。虽然欧港公司提出舜杰公司对大部分单体工程施工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工期延误,但由于双方对节点工程或单体工程的工期均未作出约定,故对其该主张亦不予采纳。

3.对停工费用的认定。对鉴定报告载明的2天全部停工费用155,961元及8幢房屋未及时复工、管线影响停工、部分房屋结构封顶后停工共计索赔费用793,752元,此系一测量公司根据专业规定计算所得,法院予以认同。对其中的管线影响停工索赔费用,虽然欧港公司认为舜杰公司并未提出过管线影响造成工期延误,但由于本案系舜杰公司主张系争工程整体的停、窝工损失,故一测量公司对此作出审核并无不当,对欧港公司该异议不予采纳。对遣散费用270,000元,一测量公司已在补充报告中就计算方式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其计算方式合理,原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同。对现场管理费的问题,一测量公司认定按93天计算现场管理费索赔费用为706,458元,而舜杰公司认为应按459天的延误工期总天数计算现场管理费。由于93天系一测量公司根据具体单体工程延误的工期及其面积占总工程面积的比例计算得出,而系争工程的确存在工程规模缩小的情况,故舜杰公司主张另366天工期延误的现场管理费索赔费用尚属合理,根据一测量公司审核,该费用为556,051元,由此,欧港公司应支付舜杰公司的现场管理费索赔费用为1,262,509元。对增加80间活动房、临时围墙的费用299,297元,由于计算系争工程临时设施费时系按照实际工程规模进行计算,而活动房、临时围墙是在工程开工前即发生的费用,一测量公司根据其计算的300人撤场从而推算出活动房等的闲置损失合理,原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同。综上,由于欧港公司应承担系争工程工期延误的责任,故其应赔偿舜杰公司的工期延误损失费用为2,781,519元。

二审法院观点:

1.关于工程工期延误天数及延误责任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在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约定竣工验收的概念为舜杰公司在承包范围内工程量完成 (总体部分除外),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欧港公司、舜杰公司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验收,故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3月30日即全部单体工程通过四方共同竣工验收日为系争工程竣工日期,并无不当。欧港公司依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主张舜杰公司应当承担工程延期竣工的全部责任,但从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看,双方并未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的组成文件,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故欧港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已就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归于欧港公司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本院予以认同。至于一测量公司审定的索赔工期为93日历天,系一测量公司在审定停工损失中计算现场管理费时,根据系争工程为群体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欧港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天数。欧港公司主张舜杰公司至少应承担延误工期459天扣除索赔工期93天的停工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停工损失如何认定:欧港公司对一测量公司审定的停工损失中有关现场管理费、遣散人员费用、停置机械台班费及增加临时用房等费用提出异议,认为舜杰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述损失已实际发生,不能认定为舜杰公司的实际损失,故不同意支付。对此,本院认为,系争工程延期竣工是客观事实,责任亦在欧港公司,舜杰公司就此产生的停工损失也客观存在。一测量公司作为专业审价单位,以结算审价技术指标为依据,结合系争工程延误工期的实际情况,审定舜杰公司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停工损失,本院予以确认。

关联案例1

案件名称: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丽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沪一中民二 (民)初字第4号;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2)沪高民一 (民)终字第28号

裁判观点:关于第二阶段窝工损失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合同履行中的相关事实可以看出,丽洲公司对中铁集团提出的停工损失索赔申请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给予明确的回复意见,按照约定应视为丽洲公司对中铁提出的赔偿予以认可。虽然在鉴定过程中双方均未再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上的窝工损失,但客观上存在窝工现象,亦产生了一定的窝工损失,鉴于导致无法按实核定窝工损失丽洲公司存在一定的责任,故一审法院以鉴定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确定中铁集团的窝工损失并无不当。第三阶段的停工损失问题。鉴于该阶段已经停止施工,所以中铁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主张损失赔偿,但该阶段的停工系丽洲公司原因所致,中铁集团产生损失是客观的,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对实际产生的损失依法确认由丽洲公司予以赔偿于法有据。

关联案例2

案件名称: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8)沪二中民二 (民)初字第26号;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0)沪高民一 (民)终字第1号

裁判观点:环宇公司索赔的内容是依据双方于2007年5月29日签订的 “备忘录”中的相关约定即对于浅坑复工后塔楼未能同时施工的损失予以补偿。由于 “备忘录”明确约定 “按实补偿”,故原审法院据此进行了司法审价以确定实际损失数额,并以此作为补偿依据,符合备忘录的约定。环宇公司在二审中对司法审价提出了部分异议。鉴于审价结论是对施工过程中专业问题的判断,在双方无新证据的情况下,维持一审法院对审价报告的认定。

律师点评

本文所选的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主张工期延误损失并申请了司法鉴定的建设工程案例,当事人一方舜杰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承包人申请了工期延误的损失鉴定,但未能举证证明停工损失中存在有关现场管理费、遣散人员费用、停置机械台班费及增加临时用房等费用。然,经法院查明,系争工程存在延期竣工的客观事实,且责任在于欧港公司,故认定舜杰公司就此产生的停工损失也客观存在,对鉴定单位审定现场管理费、遣散人员费用、停置机械台班费及增加临时用房等费用予以了确认。本案直接对应本文探讨问题的核心内容,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