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诉讼时效纠纷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对于施工合同纠纷来说更是如此,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工程款支付一般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且支付周期通常较长,而迟延支付工程款又是施工合同履行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因此,债权人需要特别关注诉讼时效问题,避免超期主张权利,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在诉讼时效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中断,这两个问题也是认定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关键性问题。
《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对于工程款债权而言,债权人的权利是基于施工合同产生,通常需要借助合同来判断当事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对于付款时间约定明确的施工合同来说,债务人一旦不按照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及时知晓,即可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则需要按照主客观结合的标准,采用一定的客观起算方式弥补主观标准的不确定性。对此,《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该条也成为法院在工程款支付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相应依据。但对于该问题,有些法院持不同的观点,其认为由于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确,债权人获得支付的权利尚未形成,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对于具体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 《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6条予以确定,即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诉讼时效进行中推翻诉讼时效适用基础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其在适用的时间要求上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为限。只要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了法定的中断事由,其任何阶段均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新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对中断事由进行举证。《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10条至第19条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中断点以及重新起算点的认定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虽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很多,但如何认定当事人提出的要求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及当事人应如何举证,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法院的认定标准一般会基于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二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传达到该特定的相对人。因此,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相关权利时亦要基于上述原则及时取得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
下文将结合法院的相关典型案例对上述五种施工合同纠纷分别展开论述,归纳每种类型纠纷下的具体争议焦点,总结和明确司法实践中审理该类建设工程案件的主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