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垫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垫资利息与工程款利息不同,工程款利息为法定孳息,垫资利息更体现合意性,《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对垫资利息及工程款利息分别作了不同规定,该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而第17条则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即一般工程款利息属于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即便当事人双方未对其进行约定,工程款债权人也可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工程款利息,而垫资利息不属于法定孳息,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垫资人无法基于法律规定直接获取垫资款利息。(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