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垫资利息的法律性质属于承包人所垫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其诉讼时效与作为本金的垫付工程款息息相关。除合同对垫资利息的支付方式及时间另有约定外,如果垫资本金的金额尚不确定或者尚未届清偿期,利息主张主体当然也就无法知道其利息权利被侵害,当然也就无法起算诉讼时效,垫资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与垫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相一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