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问题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问题

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否适用 《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之规定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诉法解释》第28第2款中规定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作狭义理解,应理解为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不仅限于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 (一)项和 《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另二种观点认为:根据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并列的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不适用专属管辖。同时,由于 《民诉法解释》第28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当事人自由确定争议解决管辖法院的权利,与合同自由原则相悖,其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作狭义解释,不宜及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在 《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处理之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也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处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作用和效力是用于法院确定所审理案件的案由,其并不具有或产生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并列的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大部分法院仍然是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的,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界定为不动产专属管辖纠纷将是各地法院的主流观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9条中规定: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七个第四级案由:(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六)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https://www.daowen.com)

江苏高院在2015年3月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上也对 《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的适用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 “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