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期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中有关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承包人最为关注的内容。工程款债权受法律保护,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时,债权人可通过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法律对于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时间限制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其是指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的,债权将不再受法院的保护,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还有一些关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等情形下适用一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某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者涉外经济纠纷适用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的,都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工程款债权作为一般债权,通常情况下,其应当适用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侵权损害赔偿时,应注意相关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文不就该种情况进行讨论。(https://www.daowen.com)
另外,我国法律还就最长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与其他诉讼时效相比,有以下两个显著的区别应当予以注意:第一,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而其他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第二,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等规定,而其他诉讼时效适用有关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