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的过错可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免除其勘察设计质量责任的事由

(一)建设 单位的过错可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免除其勘察设计质量责任的事由

实务中,建设单位的过错可构成勘察设计单位的免责事由。从法条依据上,《合同法》第120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理论依据上,建设单位过错构成免责事由是基于履行障碍风险由造成障碍者承担的思想,即建设单位的过错是致使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原因之一,故建设单位自食其果当属必然。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建设单位的过错是免除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的理由,但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是一个专业的机构,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是非常高的。如下文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一案中,虽然建设单位未提交勘察所需的基础资料,但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未尽到其作为专业机构应尽的审慎义务,在未明确勘察场地具体界址的情形下就作出勘察报告,虽因建设单位的过错可免除其部分的责任,但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而言之,建设单位的过错是勘察设计单位免除其勘察设计质量责任的事由之一,但勘察设计单位作为专业的机构,需要尽到其作为专业机构应尽的审慎义务,否则,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