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行政诉讼的处理原则
2026年07月27日
三、法院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
行政诉讼的处理原则
在我国,由于建设工程通常涉及重大的资金投入和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故在工程建设的每个阶段都离不开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许可,质监站对竣工验收过程的监督,及验收通过后的备案程序等等。而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时也必然会做出一些影响工程建设的行政行为,如做出行政行为的部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相对人有权通过相应途径获得权利救济,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救济途径以及就违法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章选取的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下称 “益民公司诉周口市政府案”),即为一起在工程建设审批及招投标过程中,由于相关行政部门违反正当程序,做出损害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在处理该案件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应遵守的行政程序,确认了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但考虑到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故未判决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而是要求由做出行政行为的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相对人进行补偿。
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在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诉讼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时,法院不仅需要考虑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更要考虑如何处理才能最大程度的在受到违法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与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